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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9668 |
| 【主 题】这笔返还的补偿款到底该归谁? |
| 【问 题】我2002年向叶某在经济园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土地为当年叶某家因拆迁政府安置,房屋也是其自行建盖的,三层砖混结构。购买后我已于当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因当时未预料到涉房找补等问题,所以购房合同中未提及此项。
后因该房建筑基础设计不合理,该处的多家房屋均出现了地基下沉,顶板开裂,经所有住户多方反映,2005年8月当地设计院同意返还设计费约2,000元。
现叶某以房屋是他当年建盖,这笔款理因由他领取为由,持当时的原始单据已领取了款项。我方则认为:首先,房屋产权已转移到我方;其次,购房款中当然已包含设计费、基础费等费用,既使未写明但事实上已转嫁到了我方;第三,因房屋设计不合理造成损失、侵害的是我方利益,而不是原房东叶某,哪有受侵害的得不到补偿,而没有受到侵害的却得到补偿这种道理!我方认为该笔返还的款项理应由我方享有。
请问:这笔返还的补偿款或以后还有其他的返还款到底该归哪一方?请给我们一个公断?!(象我这样的情况的购房户还有十几户, 同时我也是受他们的委托寻求法律援助,切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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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回复】对于补偿款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还可向法院起诉。
易门县人民法院
200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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