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政办通〔2021〕2号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门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易门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易门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20〕4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20〕27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易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已到位中央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资金,以及项目通过绩效评价后追加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共计2000万元,包括市级统筹资金150万元、已下达易门县的资金850万元和通过绩效评价后预计追加资金1000万元。后续追加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绩效另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口径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重点用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采取“政府推动、企业参与、整合资源”的方式,建成1个功能齐备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规划农特产品展示区、培训孵化区、电子商务运营区、企业孵化区、网红直播间、摄影室等必要功能区,购置办公电脑、办公座椅等必要设施设备。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要履行农村电子商务产品供销渠道拓展、对接县内外服务资源、电子商务创业专业服务等职责,主要承担数据处理、综合运营、电子商务孵化、人才培训、政务服务、营销策划、产品拍摄、包装设计、品牌建设、产品展示、咨询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体入驻、创新创业孵化等功能,并能承担公共、公益服务职能,与社会化、纯企业化服务互为补充、相互促进,聚集管理、运营、培训、社会服务、营销服务于一体,保障支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良好、长效运行。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25万元。
2.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新建2个乡(镇、街道)级电子商务服务站。优化改造现有的5个乡(镇、街道)级电子商务服务站。镇级站点具备为村民提供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推广、政策宣传、网络代购代销、邮件快递代收代发、产品展示等功能;能初步整合当地农特产品,承担线下体验服务,整合引入乡镇上邮政、电信、移动、联通、供销、银行等资源,打造完成“电子商务服务站+快递超市+…”的“一站多业”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实现“一网多用,一店多用”,让村民实现多种便民服务;并配备门头、制度牌、特产牌、电脑、办公座椅、货架等设备。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5万元。
3.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通过整合升级、新建等方式,按照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覆盖率达50%、建档立卡脱贫出列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覆盖率达50%的标准规划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向村民宣传服务站各项基本功能、电子商务行业的相关政策知识等信息;指导并帮助村民网上购物,提供代缴话费、快递代收代发、寄存物件、金融服务等便民服务功能,并配备门头、制度牌、电脑、办公座椅、货架等设备。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40万元。
(二)建设农产品上行服务体系
1.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通过整合、新建等方式建设1个县级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配备快递分拣线、分拣框、托盘、打包台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依托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配套建设具备农产品聚散、农村物流配送中转等功能的农村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站点;建设1个农村物流大数据系统,促进全县物流服务信息化,且与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对接。合理设置农村快件物流配送线路,整合现有乡村物流市场资源,开展农村快件共同配送,为全县网商提供网销产品的仓储、包装和配送等一体化服务,有效破解农村“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问题,行成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高效率、低损耗的农村物流配送网络。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
2.培育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完成区域公共品牌(倾力打造“易门县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地域知名产品,以食用野生菌制品为主,花卉、蜜桔、核桃、蕨菜、玉米、石榴、蔬菜制品、豆制品等本地农特产为辅的品牌化建设)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00万元。
3.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孵化培育本地不少于5户县域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及其他企业转型升级;制定县域农产品流通标准,完善质量、品牌、物流、培训、金融、营销等服务体系,形成“市级公共品牌+县域产品品牌(产业品牌)+企业品牌+特色品牌”母子品牌运作模式;建设1个具有O2O展示展销功能的电子商务线下体验馆;建设1个农村电子商务大数据系统,对全县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产品种类、交易金额、购买地区、资产管理、扶贫成果等进行统计分析,挖掘有价值的数据和规律,推动大数据技术在易门县农村电子商务领域的实践和应用;建立1个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本地10个以上农产品进行农产品溯源应用,形成“品质分级化、包装标准化、产品编码化”为主的质量控制体系;支持开设地方特产馆,打造农产品电子商务数据库,推进全县特色农产品网货化;打造提升1-2个绿色食品品牌;孵化不少于3个农产品网销品牌,开展全渠道营销,每年举行1次农产品营销活动,构建完善的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20万元。
4.县域电子商务宣传与推广。拍摄以宣传易门县特色优质农产品、旅游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宣传片,重点对易门县电子商务资源和产业发展进行系统性和全面客观的推广介绍,适时举办电子商务专题活动,并充分利用展销会、第三方网销平台,节庆活动、媒体广告、网络营销等传播手段推广易门县农产品和旅游产品,优先为扶贫产品提供品牌培育及宣传推广服务,带动农产品销售;设计制作农产品上行宣传单、海报、户外宣传材料,同时利用省内外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对易门县电子商务典型案例、优秀模式、特色产品进行有效宣传。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万元。
5.助力脱贫攻坚。搭建电子商务扶贫网销绿色通道,设置扶贫专区,采用预售、众筹、订单等方式网销农产品;采取“电子商务+基地+贫困户”的模式,构建“一企带多村、一店带多户、一人带多人”等扶贫模式,帮助贫困户就业创业;培育不少于5户以上电子商务扶贫示范企业(网商)、对建档立卡脱贫户产品进行标准化分级、包装,进行线上线下营销推广和产销对接,深度探索平台对接贫困户的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模式。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40万元。
(三)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
以集中授课培训为主,外出学习经验为辅,分层、分类、多渠道、多形式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等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农民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3000人次以上,培养本地化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农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实操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做好培训效果转化跟踪服务。鼓励和扶持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退伍军人、农村妇女、残疾人等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和创业孵化工作。
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等,不支持公共服务中心土建、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物流配送补贴等费用;不得用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正、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实施企业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创新机制,高效科学。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4.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问题为导向,融合优势产业,夯实基础,强化电子商务应用效果。
第七条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根据项目中标签订的协议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预拨。
第八条 资金预拨由项目承办企业提出书面资金预拨申请,县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拨付,资金按进度分4次拨付: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总投资的30%,完成项目任务的60%和90%后再分别拨付项目总投资的30%;示范项目经省级绩效评价结果为良以上拨付10%。
第九条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公示、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承办企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过程环节的照片、采购清单等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将整理完备的档案资料和及相关财务票据复印件等全部移交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资金变动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提出意见后,经易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设立项目资金专户,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承办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专账核算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立财政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定期向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将进行一票否决,并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设置征求意见窗口或举报窗口,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对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目标,完善台账资料,确保通过省级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强化资产管理,制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权属、与承办企业签订资产管控协议,确保示范项目相关各类资产不出现抵押等限制权力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示范县项目验收组最终验收完成结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作相应变更。
政策解读:http://www.ym.gov.cn/ymxzfxxgk/zcjd/20210407/1324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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