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便民,提高城市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创建文明和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易门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2431日起对全县停车收费服务范围、收费车辆类型、收费时段进行调整,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停车收费管理依据

(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二)《易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二、收费实施主体

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易门县城城市道路路内公共停车收费主体:易门兴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县属国有企业)。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范围

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市政道路除外)临时停车泊位。

四、收费车辆类型

(一)汽车、摩托车;

(二)免收停车服务费车辆范围: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执法执勤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应急车、市政设施维保车和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县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免收停车费,车主应当服从交通、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收费时段及标准

(一)收费时段:每天8时至22时。

(二)收费标准。

汽车、摩托车停放时间在20分钟内免费,超过20分钟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1.小型车:2/首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收1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进行计时收费(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

2.中型车:4/首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进行计时收费(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

3.大型车:8/首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收4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进行计时收费(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

4.摩托车(含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1/首小时,每增加1小时增收0.5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进行计时收费。

特此公告。

 

 

易门兴牧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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