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文综罚字〔2023〕01号
当事人:柳志鹏(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5304251999****00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柳志鹏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兴路61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0月20日22时36分易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对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日常检查。2023年22时38分联合检查人员到达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三楼301包房检查,发现301包房内有2名未成年人。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店内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证号:91530425MACCECHN5K;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歌舞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店内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柳志鹏。娱乐经营许可证号为:530425160011,单位类别为:内资歌舞娱乐场所,场地使用面积1950平方米,首次发证日期:2013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要求负责301包房服务员李亚琴,部门经理李荣宾在场的情况下对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情况进行检查,并在龙泉派出所民警见证下调取了当晚从一楼大厅到三楼301包房视频资料。301包房服务员李亚琴,部门经理李荣宾现场承认,由于管理失误导致2名未成年人进入易门艾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三楼301包房。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捌元整(29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易门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易门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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