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

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73

易市监处罚〔2022〕       73

易门龙泉朱兴林鱼摊朱兴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泥鳅)

易门龙泉朱兴林鱼摊朱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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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林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的要求对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龙泉农贸市场鱼摊5号摊位的易门龙泉朱兴林鱼摊(朱兴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场从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散装称重的共6kg“泥鳅”中随机抽取3kg ,于2022年7月28日送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8月25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7日购进的“泥鳅”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于2022年7月27日共购进散装称重的“泥鳅”6kg,购进价为28.00元/kg,总购进金额为168.00元;销售价为35.00元/kg,总销售金额为210.00元。获取违法所得2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并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易门县支行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