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政办发〔2020〕12号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进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4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全县职业健康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更加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结合易门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规范化建设和职业健康领域改革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易门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落实原则;坚持标本兼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原则;坚持讲求实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2020年,全县职业病监测、检查、诊断、救治、应急体系和制度基本完善,全县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保持较高水平。到2025年,全县职业病历史存量得到有效化解,新发职业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新增发病数量明显下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形成。到2030年,全县职业病历史存量得到基本化解,每年新发职业病控制在较低水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基本达到人人享有职业健康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在作业场所与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落实内部监管和持续改进工作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省和市、县规定的待遇。

2.落实属地责任。县人民政府将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民生工程,制定我县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跨部门、跨乡(镇)的重大问题,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3.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众多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卫生健康局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价等职责,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广播电视和总工会等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承担各行业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二)强化职业病预防控制

4.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领域接尘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病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尘肺病人诊断、死因等信息的全面采集、动态管理。以防治粉尘危害为重点,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针对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护条件的企业,督促加强管理措施和工程防护,实现粉尘危害的源头控制。

5.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工作。以粉尘危害为调查重点,开展全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对全县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做到无死角、无遗漏。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信息及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等,建立职业病危害基础数据库。

6.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管控。坚守职业健康红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项目投资的审批核准备案单位(发改、工信、住建、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并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信息。建设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督促现有不具备职业病防治基础条件或等级强度的用人单位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升级,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控制管理措施,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7.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指导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在劳务输出较大和尘肺病高发的重点乡镇(街道),调查农民工等重点人群检查、诊断、鉴定、治疗等医疗卫生服务现状,掌握农民工尘肺病发病及救治、救助等情况,建立信息档案。

8.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突出非煤矿山、冶金、化工、水泥生产、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岗位,加强对国家规定的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7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电焊烟尘、木粉尘、烟草尘3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工作应在保证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的前提下,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掌握全县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9.强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组织开展水泥、陶瓷生产企业以及非煤矿山、化工和冶金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专项治理,落实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督促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全县放射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医用辐射和工业辐射防护专项整治,保障患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权益。

10.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县卫生监督局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受县卫生健康局的委托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紧紧围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确定的重点任务,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和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执法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职业健康要求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凡不满足相关部门条件和要求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11.强化职业健康技术支撑建设。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放射卫生、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多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转包技术服务项目、擅自更改简化服务内容和专技人员多点执业的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取消其资质,促进机构规范执业,保证服务质量;加强职业健康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相应层级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培训,统一技术标准,端正服务态度,规范从业行为。

12.提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出台全县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预案,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处置机制,提高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诊断鉴定工作机制

13.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督促落实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4.运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16.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7.明确职业病鉴定程序。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市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对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完善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保障制度

18.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加强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做到应治尽治。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县民政局和医保局要结合实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方面的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职业病防治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建立成员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或突出问题。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县级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执法监督人员,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强化培训,配备监管设备,创造工作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充实一线执法监督力量,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不断强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防治(科、室)建设,着力提高县、乡镇(街道)两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加强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配备与职业健康技术人员的储备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常态化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将职业病防治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与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强化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制度,对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工作,发现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执法监督工作,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易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2.易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指标和责任单位

 

附件1

 

易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价等职责,将职业病防治落实情况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考核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调查处置职业健康事件(事故),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县应急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督促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职责,促进用人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职责,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将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汇总情况通报县卫生健康局。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符合救助条件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并将享受医疗救助的职业病人情况报县卫生健康局。 

县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2

易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指标和责任单位

主要任务

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

2020

2025

2030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职业病易发高发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率基本满足工作需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易发高发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率满足工作需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7%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易发高发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实施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基本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基本达到100%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负责,县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二、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

1.职业病监测工作实现全覆盖,完成目标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2.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覆盖率达到90%以上。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基本达到100%

1完成目标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2.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

1完成目标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2.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覆盖率基本达到100%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负责,县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负责,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

三、强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

1.加强粉尘危害治理。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为3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县应急局负责)、不满足环保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的小矿山、小水泥、小金属冶炼、小陶瓷、小石材加工大幅减少。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0%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有所减少。

1.加强粉尘危害治理。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为2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县应急局负责)、不满足环保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的小矿山、小水泥、小金属冶炼、小陶瓷、小石材加工明显消除。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1.加强粉尘危害治理。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为20%(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县应急局负责)、不满足环保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的小矿山、小水泥、小金属冶炼、小陶瓷、小石材加工基本没有。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基本达到100%,监督检查覆盖率基本达到100%,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负责,县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负责,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

 

四、提升职业病危害事故(件)医疗救治能力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件)医疗救治的组织、协调工作;2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现场和临床医疗救治工作;3.县疾控中心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件)的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负责,各医疗卫生单位、县疾控中心等按职责负责,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


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ym.gov.cn/ymxzfxxgk/zcjd/20200330/1175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