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政发〔2020〕12号
易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易门县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的
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单位:
《易门县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已经易门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易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易门县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
外贸进出口任务指标是县域经济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也是全县开放型经济的重要支撑。为加大对县域外贸企业的培育力度,促进工业企业积极开展出口业务,增强县级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的可持续性、均衡性和竞争性,易门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县级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完善后的县级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标准
(一)完成出口任务的扶持。凡在易门注册的外贸进出口企业,企业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指标任务的,企业每自营出口1美元扶持0.003元人民币。该项扶持出口额不超过县政府下达给企业的年度出口指标任务数。
(二)加工型外贸企业的投资扶持。凡在易门注册的加工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完成投资达人民币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人民币5万元;完成投资达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人民币10万元。
(三)外贸企业种植基地发展的扶持。凡在易门注册的外贸进出口企业,种植基地发展达200亩(含)至500亩的,一次性扶持人民币3万元;种植基地发展达500亩(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人民币5万元。
二、考核办法
1.县政府与企业在年初签订年度进出口贸易目标责任书;外贸企业不签订责任书不予扶持;完成指标任务的外贸企业,按扶持标准计算;没有完成指标任务的外贸企业,不予扶持;加工型外贸企业的投资扶持,以投资协议、施工合同及发票为依据计算;外贸企业种植基地发展扶持,以企业跟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为依据计算。
2.县级外贸进出口扶持资金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3.各企业实际进出口额以上级商务部门反馈的海关数据为准。
4.县级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财政局、税务局组织实施;年度兑付工作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财政局、税务局在次年2月份对外贸企业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按程序审定后进行兑付。
三、县级外贸进出口扶持政策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6日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易门县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暂行)》(易政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ym.gov.cn/ymxzfxxgk/zcjd/20200709/1175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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