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10-11


易门晶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L4LHY2E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397日,局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于2022103日开工建设并已建成1号主变及配套设备、综合楼等设施。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1127你公司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310-1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以及《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元整¥133000.00元)。

2.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未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再进行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