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政办发〔20219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试行)》《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各驻易单位

    《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试行)》《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十二届县委常务会第13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5     

 

 

 

 

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全力招大引强、招新引优,促项目、扩投资、稳增长,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易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含新投资企业及现有转型升级技改企业)和国内外自然人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重点产业是云南省三张牌玉溪市七大产业中的投资项目及其他符合易门县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投资项目适用本政策其中,外资按审核时的美元汇率进行折算):

(一)有色金属、新材料及装备制造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均税收≥5万元/年。

)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均税收3万元/年。

)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生物医药类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均税收≥5万元/大健康类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亩均税收≥5万元/年。

)现代物流业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均税收≥5万元/年。

)文化旅游产业数字经济产业(信息产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根据一事一议进行确定

(六)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其他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均税收≥5万元/

(七)以上所有产业类投资项目若建成投产亩均税收10万元/年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作限制。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所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企业土地使用面积以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数值为准。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差异化工业用地奖励政策。对符合本《规定》第条所列明的奖励条件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经济贡献、科技含量、市场带动力等,实施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奖励政策。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按现行税收政策审查核算审定后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照以下办法和要求确定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基础地价×奖励率。

基础地价:以实际招拍挂价格为准(计算奖励的时候地价单位取到万元,万元以下均舍弃)

奖励率:

(一)年亩均税收3万元(含)5万元(不含)新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项目,奖励率为20%

(二)年亩均税收5万元(含)7万元(不含)的新建产业性项目,奖励率为30%

)年亩均税收7万元(含)9万元(不含)的新建产业性项目,奖励率为40%

)年亩均税收9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新建产业性项目,奖励率为50%

(五)年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产业性项目,奖励率根据一事一议进行确定。

第六条  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新投资及现有转型升级技改工业企业,自投产当年起以实际缴纳的税收(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易门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为标准予以扶持,年限最高为5年。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易门地方留成部分10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第二、三、四、五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易门地方留成部分80%60%40%2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

(二)在县域内注册,《财富》发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及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自税务登记当年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易门地方留成部分标准,第一年按10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第二年按9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第三年按80%的同等额度予以扶持,第四、五年按50%的同等额度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对经专家咨询评估认定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重大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新建产业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依据项目投资和税收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商定相应扶持条款。

第八条  奖扶资金兑现方式

(一)差异化工业用地奖励政策:奖励资金分2次进行兑现:第一次在投资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50%奖励资金;第二次在企业投产后5年内,首次达到协议约定税收金额,且达到纳规升规条件(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时,兑现剩余50%奖励资金,超出时限不再兑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兑现由投资人向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易门县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书面确认后兑现。

(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每年兑现一次,自企业投产当年或税务登记当年起,次年的3月底前由投资人向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易门县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书面确认后兑现(扶持资金的计算基数以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试行)〉〈玉溪市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办通〔202027号)执行

 

第三章  服务政策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运营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组建项目服务专班,确保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工作方案保姆式全过程的项目推进机制。

第十一条  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间的要求,项目采取并联审批、快捷审批、协同推进等措施,按照办事程序、流程和政务公开承诺等要求,实行限时办结,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代办、帮办一条龙服务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  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四章  制约机制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违反有关规定的、违背投资协议约定的,将取消或收回本政策规定所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奖励、扶持资金,具体如下:

(一)建设周期延迟。在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未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未竣工投产的项目,经催促后限期履行仍未完成的,视情况取消或收回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

所有适用本政策的投资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含)及以下的,应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5000万元1亿元(含)的,应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1亿元3亿元(含)的,应在24个月内建成投产;3亿元5亿元(含)的,应在36个月内建成投产5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建设期限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开始计算,以正式投产之日视为建设完毕。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在竣工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项目,经催促后限期履行仍未完成的,视情况取消该项目差异化工业用地奖励政策

(三)税收低于约定。在建成投产后五年,企业税收还未达到协议约定金额的项目,经催促后限期履行仍未完成的,视情况取消或收回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

(四)未经易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小组同意,建成投产后的项目行业类别、主要产品类别与协议约定不符的,经催促后限期履行仍与协议约定不符的,视情况取消应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政策资金收回已兑现给该项目的全部政策资金

(五)在扶持奖励年度内,企业出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等较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将取消当年度应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政策资金,年度内已兑现的该项目政策资金收回(属于其他年度应兑现资金,在该年度实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由于项目方原因,签订投资协议后未按规定参加项目用地招拍挂的、土地摘牌后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投产的、投产后停产2年(含2年)以上的,责令项目无条件退出,解除投资协议

第十五条  不得以虚报、冒领、转移、挪用等手段骗取政策奖扶资金;涉及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项目除享受政策外,按规定仍享受国家、省级、市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企业同时符合同一类型多级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兑现按照《易门县重点产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易门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现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市规定为准,文件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http://www.ym.gov.cn/ymxzfxxgk/zcjd/20210319/13237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