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

 

 

 

易门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发生,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每年121日至次年6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31日至5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范围内除城镇、村庄及零星房屋外的野外区域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根据易门县森林草原防火实际,以下区域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分别为:小街乡老黑山片区、歪头山小尖峰至小黑山片区、坡拖公山片区、哨上毡帽山片区和罗尹沙石冲片区,六街街道三尖山片区、老东山片区、扒河流域林区、大山凹东山片区、旧县钩镏箐头片区和铁厂村大小团山片区,龙泉街道小山凹至丰收水库至韩所至大谷厂水库至下江口至苗茂水库一线以东林区,浦贝乡苗茂水库径流林区和三尖山片区,铜厂乡小黑至红坡头至大马山片区、里士磨刀石山和米苴小冬姆山,十街乡红岩子山,绿汁镇黑崖子山,龙泉国家森林公园对外开放的景点、游道以外的林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明火照明、焚烧生活生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或林缘地带;

(四)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五)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地埂、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在重点火险区进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禁入管理,禁止任何游玩、放牧、采集、捕猎等无关人员入山;对确需入山人员和车辆进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全县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领导、防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工作日报制度和统一、归口管理的火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漏报、多头上报和不及时上报。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要迅速应急处置,科学及时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电话1211908774961213报警。  

  

易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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