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易政发〔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已经易门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易门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方案
根据《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易发改发〔2023〕19号)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加快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的决定,为顺利推进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全面完成项目用地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经易门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切实维护被用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积极稳妥”的方针,坚持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以顾大局、促发展、创和谐高效务实的作风,确保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按照省市县有关项目建设的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原则。维护被用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保被用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执行补偿标准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补偿安置的原则。
三、补偿标准及办法
项目用地补偿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
(一)永久征用土地补偿
1.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的补偿标准结合易门县所属区域类别(详见附件1、2)进行补偿。
2.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中介机构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1.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施工生产区、生活区、临时施工道路、拌合站等临时用地,依法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临时用地租用按耕地1800元/亩/年,非耕地1200元/亩/年支付租金。地上附(构)着物、青苗补偿费补偿按照附件3中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认真履行复垦义务,切实做好复垦方案编制、费用缴存等工作。
3.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超占和压埋土地。若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在5日内报涉及乡镇(街道)和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共同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由项目单位负责赔偿相关费用和恢复土地原貌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4.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由项目单位按地类补偿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
(三)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补偿按评估价格(参照武易高速公路宅基地评估价格215.73元/平方米)补偿。被拆迁户的安置由乡镇(街道)负责协调安置。
(四)地上附(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1.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通〔2022〕2号)文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
2.补偿标准未覆盖或无法参照补偿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评估或协商结果经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五)用地协调工作经费
参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9〕21号)文件的规定,用地协调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其中,乡镇(街道)800元/亩、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400元/亩)包干使用。
(六)不予补偿的情形
1.本补偿方案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各类设施建设中国家或财政资金投资部分不予补偿,违法、违规建盖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工作要求
(一)所有涉及的土地征(占)用、房屋拆迁以及地面建筑物、附着物等补偿都必须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征(占)用土地费用统一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兑付。
(三)地类的确认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面积以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调查成果与现状不一致的,由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指定相关成员单位调查,按现状地类给予确定。
(四)施工期间如发现矿产资源或文物,依法收归国家所有,需要处置、搬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其他事宜
(一)其他未尽事宜由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商议。
(二)本补偿方案由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易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节系数表
2.易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
3.易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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