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易农〔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5日

 

 

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中流转土地面积 2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登记颁发。

第五条  流转土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可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在融资担保前,应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申请人为受让土地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申请人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核定受让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经营权流转证书核定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登记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二)土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土地勘查业务。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进行实地勘查,勘查结束后,中介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提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属勘查报告》及纸质勘查成果图,并将勘查报告的电子档案、矢量数据等成果提交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审核发证。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属勘查报告》,对申请登记的流转土地核准后颁发《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登记或已流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表;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属勘查报告》及纸质勘查成果图及电子档案、矢量数据成果;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提交材料应为原件或复印件,为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查阅。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变更登记: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登记的土地流转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变化的;

(四)土地流转价格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提交材料应为原件或复印件,为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查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三)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性质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四条  自受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含转移、变更)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享有该土地生产经营权的证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记载不一致的,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污损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前,应当收回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登记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遗失、损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上记载,并在补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有剩余年限,且原受让方还需办理流转权证的,可由原受让方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核发新证。

第十七条  流转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或公告作废: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的;

(二)流转期内,受让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三)流转期内,受让方与承包农户协商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四)流转期内,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五)流转期内,受让方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

(六)流转期限到期,未续签有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七)其他需要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并公告作废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经营权流转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非法印制、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表.xls




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载版).pdf

易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载版).doc


政策解读:http://www.ym.gov.cn/ymxzfxxgk/zcjd/20220317/1436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