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农〔2021〕7号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易门县高标准农田建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经易门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易门县高标准农田建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部门应及时将工程设施作为国有固定资产移交给所在受益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逐级移交给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由当地村组负责运行管护,受益区农户要配合好工程的建设并负责好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着力解决“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项目区政府要定期对本项目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和给予管护资金支持,若出现不按事先制定的运行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应及时干预及纠正,为工程的良好运行提供保障,使项目效益得到长期发挥。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合理确定管护经费,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订出相应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成立相应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做到“三落实、一明确”即:制度落实、人员落实、报酬落实、责任明确。建设单位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村(居)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把建后管护措施列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居)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居)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居)委员会和村(居)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九条 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管护人员的选用建议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同时,充分发挥村级现有水利协管员的职责职能,开展农田基础设施的运行管护工作。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居)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居)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中财政资金部分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统筹管理,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建设形成的实体,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第十四条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上级和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村民用水协会或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 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管护。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可建立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修复材料,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的新机制,减少维护成本,提高村民的维护积极性,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要求,不能盲目加重村民负担。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县农业农村局每年要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管护内容
第十七条 沟渠的管护。灌溉、排水沟渠要保持完好,排水畅通。村组干部要组织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对破损部位进行修补,定期对渠内污物进行打捞清理。每年对排水沟进行汛前检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沟堤和沟道断面应维修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输水管道、水池的管护。做到定期巡视检查,对钢管外露破损部分进行防腐处理,并定期对管道放空冲砂。对水池出现裂缝、渗水和不均匀地基沉降等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定期对水池进行垃圾打捞清理和清淤冲砂,水池边上应设置警示标牌和做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田间机耕路的管护。路面养护达到路面完好平整,路田分界清晰,边沟通畅,路肩边坡无农作物,路面无堆积物,路边无违法建筑物。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项目区要做好建后管护工作的宣传,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管护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标语、墙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宣传管护的作用和规章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投身到管护工作中去,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一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易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易门县高标准农田建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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