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办发〔2020〕2号
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易门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若干规定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易单位:
《易门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若干规定(暂行)》已经修改调整,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
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易门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全力招大引强、招新引优,促项目、扩投资、稳增长,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云南省加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意见》(云招商委发〔2016〕10号)、《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3个实施意见和〈玉溪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玉发〔2017〕4号)等文件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2020年2月10日起在易门行政区域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资源循环利用、新材料、有色金属、高档陶瓷、装备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含特色食品)、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文化旅游、信息、现代物流等产业以及我县发展所需要的其他产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给予扶持: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布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年的工业项目;
(二)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布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4万元/年的现代物流项目;
(三)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及产业规划布局,单体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不低于3万元/年的其它项目(含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类、文化旅游类、大健康产业类、信息产业类、公共服务类、县级资源配置类);
(四)以外资形式投入的,按实际投资时的汇率计算。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的固定资产总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依据);企业土地使用面积以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数值为准。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3万元/年以上的绿色食品加工业,经易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小组按现行税收政策审查核算审定后,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亩的资金扶持,资金兑现分三次进行。
第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扶持条件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经济贡献、科技含量、市场带动力等,经易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小组按现行税收政策审查核算审定后,对亩均税收达5—7万元/年的项目,由县财政给予5—9万元/亩的资金扶持,资金兑现分三次进行。
(一)亩均税收5万元/年的新建产业性项目,给予5万元/亩资金扶持。
(二)亩均税收6万元/年的新建产业性项目,给予7万元/亩资金扶持。
(三)亩均税收7万元/年的新建产业性项目,给予9万元/亩资金扶持。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依据项目投资和税收贡献、社会效益等情况给予相应扶持:
(一)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亩均税收8万元/年以上新建产业性项目;
(二)文化旅游、大健康产业、现代物流、信息产业、现代农业、公共服务类及县级资源配置类项目。
第九条 对在我县注册公司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县财政按照到位外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到位外资100万美元给予补助10万元人民币,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扶持资金兑现方式:项目扶持资金分三次进行兑现:第一次在投资方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50%的扶持资金;第二次在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时限内竣工投产后,兑现20%的扶持资金;第三次在企业投产后5年内,首次达到协议约定税收金额后,兑现剩余30%的扶持资金,超出时限不再兑现扶持资金。三次兑现均由投资人向易门县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书面确认后兑现。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和比例分期兑现。
第十一条 上述第六、七、八条所列明的扶持政策不重复适用,按满足条件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运营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坚持“一个项目、一套班子”的项目推进机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县政务服务局(县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按照“业主委托、中心代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代办、帮办“一条龙”服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受理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能现时办结的当场办结。
第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四章 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违反法律法规
的、违背投资协议约定的,将取消或收回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具体如下:
(一)建设周期延迟。在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未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未竣工投产的项目,将取消或收回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所有适用本《规定》扶持政策的投资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期限按如下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应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应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人民币)的,应在24个月内建成投产;3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的,应在36个月内建成投产;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其中单期建设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在竣工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总额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第二次和第三次扶持资金的兑现。
(三)税收低于约定。在建成投产后五年,企业税收还未达到协议约定金额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第三次扶持资金的兑现,收回已兑现的该项目全部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投资方违约责任。
(四)项目建设期间,因资金和市场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在符合产业政策条件下,经易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小组同意,可变更项目或引入新的投资方。
(五)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建设内容完成,已进行生产,但由于项目方原因,停产两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的项目,园内项目由易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与项目方协商退出事宜,园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与项目方协商退出事宜,协商退出情况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未经易门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小组同意,建成投产后的项目行业类别、主要产品类别与协议约定不符的项目,将取消应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兑现给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
(七)在扶持奖励年度内,企业出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将取消当年度应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核算,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以虚报、冒领、转移、挪用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完成整改前,暂停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整改不到位的,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取消扶持政策;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上招商引资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易门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补充后的〈易门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易室字〔2019〕67号)同时废止。2020年2月10日前在易门投资的企业,按照原《中共易门县委、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门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易发〔2018〕15号)执行。
解读文件:http://www.ym.gov.cn/ymxzfxxgk/zcjd/20200227/1175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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