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916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刘世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解读《易门县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限制通行及规范停车行为的通告》(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通告》)。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子明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参会单位作了发言,刘世伟县长专题解读《易门县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限制通行及规范停车行为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机动车保有量的剧增,造成道路通行压力增大,交通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中心城区部分道路重新规划、道路重新命名,均需要对现行的《易门县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限制通行及规范停车行为的通告》进行修订,《通告》最早2009723日易门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54日易门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5129日易门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易门县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限制通行及规范停车行为的通告》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重点内容解读

(一)《通告》中涉及路名的更改,具体更改内容为

原易峨高公路更改为菌香大道,原南环路更改为水城大街,原易门客运站西大门口更改为东和路与北山路交叉路口。

(二)《通告》对违反通行及规范停车行为的具体规定

1.违反通行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第(九)项的规定,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150元,记3分。

2.违反停车规定的:

一是机动车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第(九)项的规定,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指示的罚款150元,记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第(七)项的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50元。

二是非机动车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50元。

      原文链接:http://www.ym.gov.cn/ymxzfxxgk/yzgymxrmzfbgs17/20200814/1232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