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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压实我县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规范辖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更换及使用管理,有效防范高原低压、缺氧环境下燃气燃烧不充分、一氧化碳中毒、爆燃等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云南省家用燃气灶高原适应性技术规程的通知》《云南省家用燃气灶高原适应性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燃气燃烧器具合规化、标准化、高原适配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定执行准则与技术标准
《云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与气源种类匹配;高原地区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适应高原地区使用特点。”
我县全境属高原区域,气压、空气含氧量与平原地区差异显著,所有在我县安装、更换、投入使用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必须同时满足三项硬性标准:一是符合国家现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标准,具备3C认证、产品合格证等合法资质;二是严格匹配我县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气等本地气源种类;三是完全符合《云南省家用燃气灶高原适应性技术规程》技术规范,适配我县高原气候工况,杜绝使用未经高原适配、平原通用、气源不匹配的非标灶具,从源头根治回火、脱火、燃烧不完全、废气超标等安全隐患。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燃气使用场景,涵盖城镇居民住宅、餐饮商铺、机关单位食堂、校园食堂、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等全部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用户。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改造、维修、日常使用、报废更新等各环节均须遵守本通告。燃气经营企业、安装维修服务机构及全体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三、各方主体管理责任
(一)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器具入户安全管控首要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落实新装通气核验制度。对新增用户,必须现场核查燃气灶资质、气源匹配度及高原适配性。对检查发现不符合高原适应性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灶具,应书面告知用户限期更换;逾期未整改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依法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二)燃气器具安装机构责任。辖区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主体,严禁采购、推广、安装无高原适配认证、气源不匹配、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作业严格按照《云南省家用燃气灶高原适应性技术规程》施工,全程留存核验记录和安装档案,确保每一台投入使用的灶具均符合高原安全使用标准。
(三)燃气用户直接责任。全体燃气用户是用气安全直接责任人,应规范使用符合高原适应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严禁私自改装、拆装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管道及安全配件。定期自查器具燃烧状态、连接软管、阀门、熄火保护装置等设施,对老旧破损、燃烧异常、非标非适配灶具,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合规产品,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四、举报渠道
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规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等隐患和违法行为,形成全民监督、共治共享的燃气安全管理格局。
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投诉:12315
县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专班:0877-6166366
五、其他事项
县燃气经营企业、燃具经销商及广大用户可参考《云南省燃气燃烧器具高原适应性及气源适配性产品目录》。目录查询渠道如下:
1.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2.云南省城市燃气协会官方网站;
3.咨询电话:0871-63859637(省燃气计量检测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门县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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