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更新)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单位编制了《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场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易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http://www.ym.gov.cn/ymxzfxxgk/ymxscjdglj/)查阅《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西环路118号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楼608室)咨询查阅。
(三)公开时限
我单位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单位申请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我单位依照申请提供信息时,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西环路118号六楼608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传真):0877-4961524;
邮政编码:651100。
(二)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向我单位申请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选择下述方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我单位申请获取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递送我局。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我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我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1.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不属于我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是我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单位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我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予以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请申请人予以谅解。
6.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将不予提供。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规定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同时,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申请人认为我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我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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