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出于安防需要,可以自行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吗?是否会侵犯邻里住户的隐私权呢?
基本案情
老王、小李(均为化名)两家同住一个小区,两家房屋相邻,大门呈直角相对。李家作为边户住户,日常出行需经过王家门口。
为提升居家安防、方便日常起居,小李在自家门上安装了一台具有监控功能的可视门铃。该设备镜头虽未正对老王家的门,但可完整拍到老王家中人员进出的面部特征及出入情况。
老王认为小李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于是也在自家门口装上了同样具有监控功能的可视门铃。
事后,经过多轮沟通未果,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李拆除其监控设备,并删除监控设备上采集的影像内容。
法院审理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小李由于自身安防需要,在自家门口安装具有监控、摄录、摄像功能的可视门铃,是否构成对其邻居老王家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最新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仅限于负有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经查,被告小李并非对公共区域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主体,其安装目的也不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小李在未征得邻居老王的同意下,径自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设备,拍摄范围覆盖双方共用的公共通道,且能够直接摄录到老王及其家人的脸部特征及出入情况等隐私信息,已构成隐私权侵权。
据此,我院对原告老王要求被告小李拆除监控设备、删除相关影像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息诉服判。经法官释法明理,老王和小李均主动配合,将各自大门上的监控设备拆除。
法官说法
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社交网站等新技术应用广泛应用,各类新型隐私权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妥善保护隐私权已成为社会热议的问题。
以本案为例,小区公共通道属于公共区域,来往人员固定、空间相对封闭,在此安装监控设备,极易获取住户出入轨迹等隐私信息。未经邻居许可,擅自安装摄像头并长期摄录、存储他人通行信息,构成对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但邻里之间安装安防设备,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不侵权原则,兼顾自身安全与邻居隐私。确需安装摄像头的,必要时可向小区物业报备,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安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
主办:易门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联系电话:0877—4963800
网站标识码:5304250010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64号
滇公网安备:53042502001040
网站支持IPv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