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易门县城绿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易政办发〔2010〕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易门县城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易门县城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自然景观,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县城绿线是指县城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经建成的各类县城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规定的各类县城绿化用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在易门县城规划区内,县城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易门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绿线的划定,县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县城绿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易门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由易门县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组织编制完成。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县城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县城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以下区域应当界定县城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综合公园(全县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它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2.生产绿地: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3.防护绿地: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县城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
5.其他绿地: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县城生态控制区域;
(三)县城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县城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县城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批准的县城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县城绿线管理、对违反县城绿化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县城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对在县城绿线范围内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返者,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干道不低于20%,其他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六)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前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标者,准许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县规划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县城绿线的管理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县城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县城绿地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易门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县城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已经划定的县城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县异地绿地建设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按年度予以公布。
县异地绿地建设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异地绿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或者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县城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用途、进行非绿地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绿化用地原状,并提请规划土地部门依照规划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改变已经审定的县城绿化工程方案和绿地更新改造方案或者不按方案完成绿地建设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不按规定指标完成绿地建设任务,或者申请缴纳异地绿地建设费未获批准又不按规定指标完成绿地建设任务的,处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完成的绿地建设任务,责令限期完成;
(四)应当缴纳异地绿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缴纳的异地绿地建设费,依法予以追缴。
违反县城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的其他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批准改变绿化用地的用途和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非绿地建设的;
(二)对必须建设绿地的建设项目批准缴纳异地绿地建设费的;
(三)不按规定收缴、使用或擅自减、免异地绿地建设费的;
(四)坐支、挪用异地绿地建设费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