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司法行政网

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制度,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是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法定程序。

参加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依法、严格、科学、公平、公正。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实施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实施。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工作的相关规定,由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合省司法厅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有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七条 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云南省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内;

     (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

(三)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年度合格分数线。

    年度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云南省司法厅公布。

第五章 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云南省司法厅统一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A类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及以上;B类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执业核准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由云南省司法厅宣布其考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云南省司法厅参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参照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