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易门县县城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索引号:530425-005554-20151215-0001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12-15 10:05:12      修改时间:2018-01-19 8:41:17          [ 打印 ]
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易门县县城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改善城山片区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易门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易门县县城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易门县县城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龙泉中路、西至易兴路、北至履和路,总面积约389亩。详见《易门县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期范围示意图》。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主体:易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13378898003四、房屋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30日内。六、征收补偿:按照《易门县县城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七、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八、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易门县监察局,0877―4961802。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附件:易门县县城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易门县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易门县县城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山片区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山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主体:易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第二条  项目批准文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易门县城山片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投资〔2015〕1065号)。第三条  征收范围、规模、期限(一)征收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龙泉中路、西至易兴路、北至履和路,总面积约389亩。详见《易门县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及《易门县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期范围示意图》。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征收规模:征收范围内涉及住户(单位)1130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自易门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原则;(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原则;(五)被征收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评估原则;(六)货币补偿、安置房屋补偿原则。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性质、类型、用途、面积认定办法。(一)被征收房屋结构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混合结构、简易房六类,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及现状认定,经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测绘机构三方签字确认。房屋类型分为单元房、天地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生产用房。其中:天地房依据房屋用途、位置分为住房、经营商铺、闲置商铺、经营性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房屋用途、位置分别认定,经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测绘机构三方签字确认。1.单元楼成套住房认定为单元房。2.天地房是指独门独户或多户共用院落,俗称“有天有地”的房屋。依据房屋用途、位置分别认定:(1)在政府发布征收范围通告之前用于居住的房屋按住房认定;(2)临履和路、东环路、西小街、东门路,临街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在政府发布征收范围通告之前具有商铺形态,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并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经营商铺认定;(3)临履和路、东环路、西小街、东门路,临街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在政府发布征收范围通告之前,具有商铺形态和使用功能,没有实际经营使用的,按闲置商铺认定;(4)非临街及临街二层以上实际用于经营活动并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房屋按经营性用房认定。3.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于办公的房屋按办公用房认定。4.用于工业生产的房屋按工业生产用房认定。(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以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绘,测绘结果经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测绘机构三方签字确认。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两证不全的,由易门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后,经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测绘结果经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测绘机构三方签字确认。被征收人对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测绘结果有异议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测绘机构、被征收人复核。(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类型、用途按土地登记簿登记的性质、类型、用途认定。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构成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由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六项构成。其中:房地产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附属设施价值是指房屋主体以外如大门、围墙、棚架等附属设施价值。临时安置补偿是指对被征收房屋为住房、闲置商铺、办公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房屋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对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商铺、经营性用房、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的补偿。搬迁补偿是指对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被征收房屋内的生产生活设施,腾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确定(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面积、性质、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评估确定。(三)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在被征收时房屋附属设施情况评估确定。(四)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时限计算;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宗房产或一宗房产有住房、闲置商铺等不同房屋类型的合并计算。补偿标准及补偿时限如下:1.补偿标准:8.2元/月・平方米;2.补偿时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补偿的,补偿时限为自补偿协议签订当月开始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再往后顺延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足500元的,按每月500元予以补偿。(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建筑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时限计算确定。1.补偿标准:临东环路、履和路经营商铺40元/月・平方米;临西小街、东门路经营商铺30元/月・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元/月・平方米;2.补偿时限: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住房、商铺补偿的,补偿时限为自补偿协议签订当月开始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再往后顺延三个月; 3.工业生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限为12个月,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六)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补偿标准、补偿时限计算。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为单元房、天地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宗房产面积合并计算),标准为30元/平方米(搬出、搬入各15元/平方米),搬迁补偿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偿。2.被征收房屋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20元/平方米(搬出、搬入各10元/平方米);3.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象(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二)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装饰装修补偿费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处理。(三)附属设施价值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附属设施补偿费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处理。(四)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五)搬迁补偿费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搬迁补偿费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处理。(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处理。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原则(一)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地产和经认定的房地产为一个征收补偿单位; (二)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房屋因倒塌等灭失的,只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工业生产用房的,只给予货币补偿;(四)天地房中的经营商铺、闲置商铺单独评估补偿,经营性用房按住房评估补偿;(五)被征收房屋为含有商铺的天地房的被征收人,只选择安置住房补偿或商铺认购的,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可合并用于安置住房补偿或商铺认购。同时选择安置住房补偿和商铺认购的,被征收商铺房地产价值不得用于安置住房补偿;(六)被征收房屋为单元房的,实行“房地合一”评估补偿;(七)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屋补偿两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有一宗房产的,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多宗房产的,可合并选择补偿方式,也可以分宗选择补偿方式。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内容见下表:房屋类型补偿内容单元房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天地房住房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经营商铺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闲置商铺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经营性用房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工业生产用房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办公用房房地产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第十二条  安置房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为单元房、天地房,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给予安置住房补偿。补偿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除以选认安置住房对应安置价。(安置住房安置价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二)被征收房屋为含有商铺的天地房,被征收人同时选择安置住房补偿和商铺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住房部分房地产价值给予安置住房补偿,补偿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住房部分的房地产价值除以选认安置住房对应安置价(安置住房安置价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被征收商铺的房地产价值给予安置商铺补偿。商铺安置价格:地块(一)不高于13000元/ m2,地块(二)不高于11800元/ m2。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实际居住房屋且该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43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扣除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后,补偿一套建筑面积43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在三个月内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现房)解决住房问题,给予以下优惠:(一)对购房价款中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费免征契税;购房价款超过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由购房人承担。(二)购房奖励。奖励金额为购房价款中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10%。    第十五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三个月内在本县内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或期房解决住房问题,给予以下优惠:(一)对购房价款中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费免征契税;购房价款超过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由购房人承担。(二)购房奖励。奖励金额为购房价款中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8%。第十六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三个月内在本县内购买二手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购房价款中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费免征契税;购房价款超过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由购房人承担。第十七条  奖励政策(一)被征收房屋为单元房、天地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搬迁时间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标准如下:签订补偿协议批次签订补偿协议时间(天)签订协议奖励标准(元/平方米)签订协议后30天内搬迁交房奖励标准(元/平方米)第一批1―525050第二批6―1510040第三批16―206030第四批21―253020第五批26天以上00(二)被征收房屋为单元房、天地房,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搬迁时间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标准如下:签订补偿协议批次签订补偿协议时间(天)签订协议奖励标准(元/平方米)签订协议后30天内搬迁交房奖励标准(元/平方米)第一批1―515050第二批6―158040第三批16―204030第四批21―252020第五批26天以上00(三)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生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搬迁时间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标准如下:签订补偿协议批次签订补偿协议时间(天)签订协议奖励标准(元/平方米)签订协议后30天内搬迁交房奖励标准(元/平方米)第一批1―55050第二批6―153040第三批16―202030第四批21―251020第五批26天以上00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告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分户分宗评估初评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被征收人对分户分宗评估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解释,存在错误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修正。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一条  补偿费支付(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奖励支付给被征收人。(二)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奖励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先支付12个月,超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交付安置房时结算支付。房地产价值在被征收人选认安置房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房选认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结算补差。第二十二条  安置住房、商铺基本情况房屋征收部门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安置商铺分两个地块,安置地块(一)位于麻纺厂片区、安置地块(二)位于公租房以南片区。基本情况如下:(一)安置地块(一)安置住房基本情况1.数量:共12幢24单元626套; 2.结构:剪力墙结构,每幢11层;3.容积率:2.86;4.绿化率:30.2%;5.梯户比:1梯2户;6.车位:机动车停车位376个(地下295个、地上81个),非机动车停车位626个;7.装修情况:毛坯房;8.户型:共有4个户型:A户型约143平方米、B户型约123平方米、D户型约102平方米、E户型约98.7平方米;详见安置地块规划布置图和户型图。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均根据设计图纸计算,最终产权面积以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实际测量为准。9.安置住房户型、楼层系数、安置价、市场价(见附表)。(二)安置地块(二)安置住房基本情况1.数量:共18幢36单元740套; 2.结构:剪力墙结构,每幢11层;3.容积率:1.96;4.绿化率:35%;5.梯户比:1梯2户;6.车位:机动车停车位560个(地下360个、地上20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740个;7.装修情况:毛坯房;8.户型:共有4个户型:A户型约143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约19平方米)、88套,B户型约128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约19平方米)、240套, C户型约122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约18平方米)、332套,E户型约101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约18平方米)、80套;详见安置地块规划布置图和户型图。房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均根据设计图纸计算,最终产权面积以房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实际测量为准。9.安置住房户型、楼层系数、安置价、市场价(见附表)。(三)安置商铺基本情况:安置地块(一)、安置地块(二)临街底层为商铺。(四)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1.数量:共13幢13单元1279套; 2.结构:剪力墙结构,12层、17层、25层;3.容积率:3.0;4.绿化率:30%;5.梯户比:2梯6户、2梯9户、2梯10户;6.车位:地下机动车停车位862个,非机动车停车位400个;7.装修情况:半装修;8.户型:共有5个户型,设计面积为:A户型65.86平方米、B户型80.12平方米、C户型60.3平方米、D户型65.96平方米、E户型43平方米;9.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均价为2670元/平方米。第二十三条  安置住房、商铺选认顺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和商铺补偿的,自协议开始签订之日起,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批次,同一批次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安置住房和商铺选认顺序。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选认(一)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费、按确定选认顺序,在两个安置地块内任意选认安置住房,选认一套安置住房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费有剩余的,可以选认第二套安置住房,选认第二套安置住房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补偿费仍有剩余的,可以选认第三套安置住房,以此类推。(二)被征收人按选认顺序选认商铺,选认间数不得超过被征收商铺间数。(三)选择安置住房补偿的被征收人,每套安置住房可参与竞购一个车位,竞购完为止。第二十五条  结算(一)安置住房补偿结算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住房选认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结算。结算依据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和选认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安置价格、安置住房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认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安置住房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小于等于安置住房补偿面积10%部分,按选认的该套安置住房安置价格结算;超出面积大于安置住房补偿面积10%以上部分,按选认的该套安置住房市场价格结算。1.按安置价格、市场价格结算的面积计算公式如下:按安置价格结算的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补偿费÷对应安置房安置价格)×110%按市场价格结算的面积=选认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按安置价格结算的面积2.结算补差公式为:补差金额(元)=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按安置价格结算的面积×安置价格+按市场价格结算的面积×市场价格)补差金额为正值(+),房屋征收部门补给被征收人;补差金额为负值(-),被征收人补给房屋征收部门。(二)安置商铺补偿结算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商铺认购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结算。结算依据为被征收人用于认购商铺的房地产价值和选认安置商铺面积、安置商铺安置价格。补差金额(元)=用于认购商铺的房地产价值-选认安置商铺面积×安置商铺价格。 补差金额为正值(+),房屋征收部门补给被征收人;补差金额为负值(-),被征收人补给房屋征收部门。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交付(一)安置住房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选认合同约定时间内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竣工验收有关要求的安置住房交付被征收人,安置住房性质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土地使用类型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含建设期)70年。(二)安置商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认购合同约定时间内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竣工验收有关要求的商铺交付被征收人,商铺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含建设期)40年。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办证相关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在1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第二十七条  相关税费(一)安置住房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全额交存。(二)安置房需缴纳的税收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不动产权证书》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三)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补助三年的物业管理费。第二十八条  征收双方责任及注意事项(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决;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二)被征收房屋发生继承、赠予、转让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三)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四)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等评估范围内的装修及设施,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如实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因抵押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由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被征收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必须是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统一交有关部门注销。(六)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认购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标准的2倍支付给被征收人。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纠纷处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易门县人民政府依照评估结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30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易门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易门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易门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安置住房户型、楼层系数、安置价、市场价(附表一)单位:元/平方米户型楼层楼层系数安置地块(一)安置地块(二)安置价市场价安置价市场价A 10.93287030702690287020.95294031402750294030.97300032102800300041.00309033102890309051.01312033402920312061.02315033702950315071.03318034102980318081.05324034703030324091.053240347030303240101.053240347030303240110.942900311027202900B 10.93273029302550273020.95279029902600279030.97285030502660285041.00294031502740294051.01297031802770297061.02300032102790300071.03303032402820303081.05309033002880309091.053090330028803090101.053090330028803090110.942760296025802760 安置住房户型、楼层系数、安置价、市场价(附表二)单位:元/平方米户型楼层楼层系数安置地块(一)安置地块(二)安置价市场价安置价市场价C 10.93――――2550273020.95――――2600279030.97――――2660285041.00――――2740294051.01――――2770297061.02――――2790300071.03――――2820303081.05――――2880309091.05――――28803090101.05――――28803090110.94――――25802760D 10.9325902780――――20.9526502840――――30.9727102900――――41.0027902990――――51.0128203020――――61.0228503050――――71.0328703070――――81.0529303130――――91.0529303130――――101.0529303130――――110.9426202810――――安置住房户型、楼层系数、安置价、市场价(附表三)单位:元/平方米户型楼层楼层系数安置地块(一)安置地块(二)安置价市场价安置价市场价E 10.93259027802410259020.95265028402460265030.97271029002510271041.00279029902590279051.01282030202620282061.02285030502640285071.03287030702670287081.05293031302720293091.052930313027202930101.052930313027202930110.942620281024302620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人: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