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初审)
索引号:530425-005550-20090526-0012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9-05-26 10:33:24
修改时间:2011-12-16 00: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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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设立
许可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补发、变更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列到具体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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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数量及 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查通过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品行良好; 6.身体健康; 7.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执业登记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业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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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材料――县级司法局审查――市级司法局审查――合格者上报省司法厅核准。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长期有效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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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
办理地址:易门县司法局(易门县体育场2楼B-5室) 电话: 4861851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监督机构:易门县司法局办公室 公示网站:易门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易门县司法局 发布人: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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