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司法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易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本局在作出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本局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普法教育规划的重大事项;
(二)编制依法治县规划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五)本局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五条 举行重大决策听证,由拟定重大事项方案的业务股室提出听证方案,报本局决定。对符合本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会由本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本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本局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本局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局指派;决策发言人由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本局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者;
(六)人民监督员;
(七)本局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本局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局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本局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局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本局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本局的联系方式;
(六)本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五条 本局如实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将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局将听证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本局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试行办法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本局将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本局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局接受县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重大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局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本局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本局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局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本局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的;
(七)本局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效能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局组织听证将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组织听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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