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易门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对易门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复议。2.请求撤销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易门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金,收缴麻将桌一张、椅子四把、麻将二副、扑克牌七十六张。易门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理结果不当,请求予以撤销。理由是:(一)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易门县十街彝族乡某村委会茶室内提供扑克牌、麻将、麻将桌给刘某某、乐某某、李某某、普某某四人赌博及认定申请人为刘某某等人通风报信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当天的实际情况是:2023年3月7日有朋友包括刘某某、乐某某、李某某、普某某等人在申请人家吃晚饭,申请人还在和朋友一起吃晚饭时,刘某某、乐某某、李某某、普某某四人吃好后就自己到申请人经营的茶室玩麻将娱乐,申请人和朋友吃完饭后在厨房收洗,收洗完后申请人从四楼厨房下来准备到朋友家玩,下到二楼遇到十街派出所民警查房,申请人配合民警查房。查房期间,申请人听到四人玩麻将声音有点大,怕影响民警查房及租客休息,就打电话告诉刘某某叫他们玩麻将声音小点,不要吵到别人,其余并未说什么或做什么。首先,申请人在易门县十街彝族乡十街村委会某号合法经营茶室,客人在茶室内玩麻将消遣本来是一种娱乐方式,并非国家禁止,申请人在茶室摆放麻将桌是为了客人来茶室玩娱乐用,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为赌博提供条件。2023年3月7日晚申请人一直煮饭、招呼朋友吃饭,未参与四人玩麻将,不知道四人玩钱赌博,也不知道每张牌抵多少钱,申请人也没有看到钱,也没有收过四人的茶水钱和其他任何钱。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事实认定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明查。其次,当晚申请人配合民警查房期间,听见四人声音有点大,怕影响民警查房及租客休息,所以打电话给刘某某叫他们玩麻将声音小点,不要吵到别人,其余没有说什么,也没有做什么,不存在为刘某某等人通风报信。其实当晚申请人压根就不知道刘某某等人打麻将玩钱,认为四人只是玩麻将娱乐,是正常的娱乐消遣,根本就没有通风报信的必要和目的。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刘某某等人通风报信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不足,请复议机关调查核实,还申请人一个清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和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申请人对刘某某等人玩麻将玩钱不知道、不知情,没有收过茶水钱,茶室摆麻将桌是为客人消遣娱乐,并未为四人提供赌博工具,也没有通风报信。即使刘某某等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赌博,申请人没有邀约,没有在场,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没有看见钱,也没有收钱。没有“情节严重”情形,申请人哪来的“情节严重”?违法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三)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按民警要求交纳了罚款500元,麻将桌一张、椅子四把、麻将二副、扑克牌七十六张已被十街派出所收走,希望按规定处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也未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就直接作出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作出无事实依据的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理结果不当,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复议申请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对易门县公安局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5月19日向易门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复议申请,现作以下答复:
申请人辩称:1.易门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处理结果不当,认定申请人为刘某某等人通风报信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不足;2.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3.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交纳罚款500元,麻将桌一张、椅子四把、麻将二副、扑克牌七十六张被十街派出所收走,希望按规定处理;4.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作出无事实依据的处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辩称不成立,事实、理由及依据如下:
一、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被处罚人刘某某2023年3月8日询问笔录陈述:“我现在住在易门县十街彝族乡某村委会,我的住房有四层,二至四层是旅社,平时就是出租给其他人住,在经营旅社时办理了一个茶室的营业执照,时不时的会有人来打麻将,收点茶水钱,每人收取10元的茶水费,有时看打牌的人的赌注大小,就会每人给我一张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代替他们的赌资,昨天下午5点左右,刘某某、普某某、李某某、乐某某他们四个在我家吃饭,晚上7点左右吃完饭,他们四个就在茶室里打麻将,用扑克品牌代替钱,到麻将结束后再算钱,洗好碗帮他们倒好茶水,拿了一包玉溪烟给刘某某,拿了两包经典100给李某某就下楼了,过了下派出所的就来了,我就打电话给刘某某,叫他们动静小点,派出所的来了,后来他们就被查着了,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二)被处罚人2023年3月12日询问笔录陈述:“我提供给他们扑克牌是拿来当做筹码,每人应发20支牌,实际每人只发19支,少着那支牌算是我从每个人那里抽取的报酬,按照打麻将人商量好的,每张牌代表10元至50元不等。”从被处罚人刘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申请人在茶室内提供麻将桌、麻将、扑克牌给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采用扑克牌计分方式支付赌资,申请人从刘某某等人出各抽取一张扑克牌作为收取的茶水钱,对刘某某等人在其茶室内打麻将赌博的明知;期间申请人看到派出所民警后就打电话告知刘某某,叫刘某某等人动静小点,可以证实申请人明知刘某某等人赌博,还为其提供赌具并为刘某某等人通风报信。
二、证人证言
(一)刘某某证言:证人刘某某2023年3月8日笔录证实,2023年3月7日17时许,我在农贸市场卖菜,收摊后我二嬢就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宾馆吃饭,19时许,其和普某某、李某某、“二豹”四人在其二嬢“某珍”家四楼一房间内打麻将,我们事先说好用扑克牌代替赌资,一张扑克牌抵50元钱,每人发20张扑克牌,但只发19张,每人给我二嬢一张牌作为茶水钱,21时许,其二嬢打电话给其说让他们打麻将声音小一点,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就从窗子边看见警车,过了几分钟后就被查着了。你二嬢是否知道你们在那里进行赌博?“肯定知道的,麻将桌和场地都是她提供给我们的,我们每个人还要向她支付50元的茶水钱”。“打麻将的时候她给我们提供茶水和场地,给每个人两包经典一百的烟,我们每人给她50元钱,也就是她要收取200元的费用。”“这里是我二嬢家的宾馆,她平时就在一楼前台等客人来住店,当时她打电话给我说的是让我们打麻将声音小点,派出所的人来了。”从证人刘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申请人对刘某某等人打麻将赌博是明知的,实施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同时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为赌博人员打电话通风报信行为。
(二)乐某某证言:证人乐某某2023年3月7日询问笔录证实,今天下午三点左右,我们村的刘某某打电话约我到她家吃饭,下午5点多钟我们村的刘某某、普某某、李某某四人在刘某某家麻将室吃饭,吃完晚饭7点多钟,我们四人在麻将室进门处的一张麻将桌上打麻将,打了一个多小时刘某某就接着刘某某电话,说是派出所的来了,乐某某等人就赶紧把灯关掉,坐在靠窗子边的麻将桌旁,过了几分钟警察就来了。“麻将开始的时候我们每人发20张纸牌代表1000元人民币,老板刘某某每人抽一张,剩下19张牌,一张牌就是50元人民币。”“她提供场所、麻将桌、茶水,一包红塔山经典100香烟”。从证人乐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申请人对乐某某等人打麻将赌博是明知的,实施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同时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为赌博人员打电话通风报信行为。
(三)李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2023年3月7日询问笔录,3月7日下午3点左右,我的朋友叫我去“某珍”家出租房吃饭,晚上7点半左右,“某珍”就问我们给打麻将的,之后我和“光头”、“药罐”、普某某在“某珍”家吃饭处打麻将,事先说好用纸牌代替钱,一张纸牌抵50元钱,每人发20张纸牌,实发19张,每人给“某珍”一张纸牌作为茶水钱,晚上九点左右被派出所的查获。 打麻将的地方和打麻将的工具都是“某珍”提供的,打麻将时她提供我们茶水,每人给两包烟,我们每人给她50元钱,也就是她收取200元的费用。从证人李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申请人对李某某等人打麻将赌博是明知的,实施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四)普某某证言:证人普某某2023年3月8日询问笔录证实,3月7日下午6点左右,刘某某约我到她家吃饭,还约着刘某某、李某某、乐某某三人一起吃饭,吃完饭7点左右,刘某某就问给打麻将玩的,(刘某某所说的玩,意思我们都懂,就是打麻将赌博)之后我和刘某某、李某某、乐某某就在吃饭处用刘某某的麻将桌打麻将赌博,事先说好用纸牌代替钱,一张纸牌抵50元钱,每人20张纸牌,实发19张,每人给刘某某一张纸牌作为茶水钱,也就是每人给刘某某50元的茶水钱。从证人普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申请人对普某某等人打麻将赌博是明知的,实施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其他证据材料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可证实该案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查获经过可证实案件事实的存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可证实违法现场情况;现场辨认笔录可证实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通话记录可证实申请人为赌博人员打电话的情况;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可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告知笔录可证实公安机关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审批表证实公安机关履行了各种审批程序;
(二)物证:物证可证实实施违法行为时所使用的工具。
四、该案法律依据:
(一)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同时为参赌人员通风报信,属于情节严重;(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为赌博提供的麻将桌一张、椅子四把、麻将二副、扑克牌七十六张进行收缴,”;
(三)公安机关已对申请人履行了告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500元罚款的处罚不属于听证的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综合该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麻将桌一张、椅子四把、麻将二副、扑克牌七十六张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易门县十街彝族乡某委会有房屋四层,二至四层是旅社,在经营旅社时办理了一个茶室的营业执照,时不时会有人来打麻将,收点茶水钱。2023年3月7日下午5点左右许,刘某某、普某某、李某某、乐某某四人在申请人家吃饭,吃完饭晚上7点左右,四人在申请人茶室里打麻将。申请人倒好茶水,拿了一包玉溪烟给刘某某,拿了两包经典100给李某某就离开。21时许,申请人打电话给刘某某“让他们打麻将声音小一点,派出所的人来了。”后来就被查着,带到了派出所。从申请人和刘某某、普某某、李某某、乐某某询问笔录的陈述,证实四人事先说好采用扑克牌计分方式支付赌资,一张扑克牌抵50元钱,每人发20张扑克牌,代表人民币1000元,实发19张,用一张牌作为收取茶水钱给申请人。同时也证实申请人对刘某某等四人打麻将赌博是明知的,申请人提供场所、麻将桌、麻将、扑克牌给刘某某等四人打麻将赌博,实施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2023年3月7日21时许,申请人看到派出所民警后,打电话给刘某某说“打麻将声音小点,派出所的人来了。”证实申请人实施了为赌博人员打电话通风报信行为。被申请人综合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麻将桌一张、椅子四把、麻将二副、扑克牌七十六张的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24日依法受理,2023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2023年6月7日提交了书面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提交了申请人正侧面照片、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易公(十街)审字〔2023〕18号行政处罚审批表、易公(十街)受案字〔2023〕7号受案登记表、易公(十街)行立字〔2023〕6号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易公(十街)审字〔2023〕3号、13号传唤审批表、易公(十街)行传字〔2023〕1号、2号易门县公安局传唤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询问笔录、刘某某询问笔录、乐某某询问笔录、李某某询问笔录、普某某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证据保全审批表易公(十街)审字〔2023〕8号、证据保全决定书易公(十街)证保决字〔2023〕5号、证据保全清单、申请人为赌博提供条件案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申请人2023年3月7日手机通话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户口证明、违法嫌疑人员体格检查表、易门县公安局十街派出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情况说明书、现场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2023年6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易政行复证换通字〔2023〕第5号)行政复议证据交换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可向本机关查阅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请人不认同的事实和证据于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的抗辩证据材料。申请人未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一份书面抗辩证据申请,对不认同的事实和证据未提出其他新的抗辩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易门县公安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本辖区内治安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受理,调查并进行处罚,符合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为赌博提供条件、通风报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予以了综合考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定。综上所述,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易门县公安局2023年3月22日易公(十街)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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