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易政行复决字〔2024〕第3号
申请人:姜某,男。
被申请人:易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象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纪荣,易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收悉,202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易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认申请人属于《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的退役士兵,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包括身份审核确认、补助资金审核申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系退役士兵,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申请人于1989年2月13日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转业到云南省某某公司(该单位于2001年已经改制不存在)成为一名大车司机,申请人于2020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被申请人作为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做好人员摸排、身份审核确认、补助资金审核申请等工作,但被申请人至今仍错误的认为申请人姜某不属于该文件中的退役士兵,拒绝为申请人办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该文件中引用的《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云财社〔1988〕177号)文件现已废止。三、申请人履行了服兵役的义务,从事军旅生涯五年半,和其他退役士兵一样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问题,理应享受国家政策。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被申请人《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复印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确认身份申请书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答复辩称:一、退伍时被答复人及母亲属农业户口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调查核实,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姜某1983年12月1日入伍,1989年2月20日退伍,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其母亲王某某为农业户口。父亲姜某某在某某学校教书,户口为城镇户口。姜某某于1988年5月31日向所在单位某某县某某镇中心学校提交《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申请审批表》,申请将妻子王某某转为城镇户口,《申请表》于1989年11月28日被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处审批通过,并于同日开具王某某的落户批准证明书,1989年12月27日王某某的户口迁往某某县某某镇中心学校。1989年2月20日被答复人姜某退伍时,被答复人和母亲王某某仍为农业户口,被答复人姜某属于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二、对被答复人不属于政府统一分配的退伍义务兵身份的认定适用法律政策依据准确。(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8〕177号)及《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文件精神,对当年退伍的义务兵满足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条件。特别对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当年退伍的义务兵安置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被答复人的情况达不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因此依法认定被答复人(姜某)不属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退役士兵。(二)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规定,该文件明确的政府补助范围为: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厅字〔2019〕3号文件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因被答复人不属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不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为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条件,不能按该文件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三、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实依据充分。被答复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自己属于1989年2月13日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转业到云南省某某公司成为一名大车司机情况部分属实。依据《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8〕177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退伍义务兵应本着立足当地,不包分配的原则,积极地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势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聘用或扶持他们发展商品生产。第(四)款规定: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退伍义务兵。各县市应确定一定的招收退伍义务兵比例。因姜某具有驾驶技能专长,所以介绍他到某某公司从事大车司机工作,而不是以退伍义务兵满足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安排到某某公司工作。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收到被答复人要求对当年退伍时属于政府统一分配的退伍义务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依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规定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请书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政策法规做出了被答复人(姜某)不属于政府统一分配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认定,不能按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的意见,并将答复意见书送达被答复人。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认定事实清楚,接济途径引导虽有瑕疵,但并没有对被答复人的实际权利产生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答复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原件);2.法定代表人、受委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被申请人法人任职文件、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机构职能职
责文件复印件各一份;4.政策依据材料、介绍姜某到某某公司工作的材料和姜某退伍时户口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1983年12月1日入伍,1989年2月20日退伍。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其母亲王某某为农业户口,其父亲姜某某在某某学校教书,户口为城镇户口。其父姜某某于1988年5月31日申请将其母王某某转为城镇户口,1989年11月28日王某某被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人事处审批通过,同日开具王某某的落户批准证明书,1989年12月27日王某某的户口迁往某某县某某镇中心学校。申请人1989年2月20日退伍时属于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8〕177号)及《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况达不到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申请人依据1989年2月25日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公司聘用人员协议书》和2020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为由,认为自己是1989年2月13日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退役军人,根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事宜”。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2024年3月6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易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认申请人属于《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的退役士兵,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包括身份审核确认、补助资金审核申请)。本机关2024年3月6日收悉,202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2024年3月21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人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机构职能职责复印件。“答复意见书”政策依据材料、介绍姜某到某某公司工作的材料和姜某退伍时户口证明材料。
本机关2024年3月2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2024年3月22日到本机关查阅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不认同的事实和书面证据材料。未提出抗辩。
本机关认为,易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18年11月依法成立,按照中共易门县委办公室《易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易室字〔2019〕29号),明确了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拥军优抚、褒扬纪念、解难帮困等法规政策,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文书格式不规范,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易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关于姜某申请要求对其属于(云财社〔2019〕188)号文件中退役士兵身份给予确认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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