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政行复决字20242

 

申请人郑某某,男。

被申请人: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西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楸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麦建红,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

申请人2023525日在拼多多平某某食品店店铺购买了名为某某卤料的产品,收到货后发现其营养成分表能量虚标,非法添加中药材桂枝,申请人认为此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45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63191263541,被申请人于 2024510日签收,20245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短信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202488日向本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2024812日收悉,2024814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52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5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63191263541被申请人于2024510日签收20245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服,理由如下

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称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卤料未添加桂枝,申请人曾通过云南12345公众号对此订单号商品投诉过商品标签标注枝枝一事,被申请人于2023614日回复称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将桂枝错打印成枝枝,实际添加的物质为桂枝,现在又说没有添加桂枝,也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去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营养成分表虚标一事,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营养成分表虚标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相关证据投诉举报1份,予立案告知短信截图1份,交易成功截图印件1份,涉案产品外包装照2投诉进展查询截图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辩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实、理由、依据如下:

一、依法履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5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渠道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含履职申请书,称2023525日在拼多多某某食品店购买了名为某某卤料1生产日期2023420日,生产企业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货值10.20元,规格50/,收货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虚标、非法添加桂枝。投诉举报诉求:受理并立案查处为行为、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责令赔偿、给予奖励、责令召回。2024513日,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获申请人所述生产日期为2023420日的某某卤料库存产品,现场收集、调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并制作了相关执法文书。二、法律依据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结合现场检查、调查核实、收集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举报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卤料未添加桂枝,其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的计算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A3 计算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513日向被投诉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521日前改某某卤料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计算存在瑕疵的行为。2024514日,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某某卤料召回公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检查情况说明和目前使用的某某卤料的新包装式样图片。被申请人结合认定的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5201050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做了投诉事项予以受理的告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5201650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做了投诉事项终止调解、投诉事项办结的告知。因被举报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在被举报之前,已经停止使用老包装并使用了标签标识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新包装,具有初次违法且自行采取停止使用老包装、使用符合规定的新包装等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发布了瑕疵产品召回公告,情节显著轻微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5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5201608分,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做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奖励要求不予支持的告知。三、其他事项书面告知问题被申请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2212二是《办法》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奖励要求不予支持的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书面告知于法无据。奖励事项问题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第二条第二款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规定,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无论从违法性质、情形、危害后果等方面来讲,明显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第三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情形和第八条规定的奖励条件,请求奖励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规定情形和条件。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式2份;2.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3.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任职文件及法定职能职责复印件各1份;4.郑某某投诉举报事项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处理工作资料131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525日在拼多多某某食品店购买了云南某某有限公司2023420日生产某某卤料1规格50/货值10.20元,收货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虚标、非法添加桂枝,认为此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456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2.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3.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消费者;4.依法奖励举报人;5.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召回此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510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513日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某某卤料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的计算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A3 计算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513日向被投诉举报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521日前改正某某卤料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计算存在瑕疵的行为。2024514日,被投诉举报人提交了《某某卤料召回公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检查情况说明》和目前使用的某某卤料的新包装式样图片标签标识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新包装被投诉举报人具有初次违法且自行采取停止使用老包装、使用符合规定的新包装等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发布了瑕疵产品召回公告,情节显著轻微且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5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和范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5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分别做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奖励要求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终止调解、投诉事项办结的短信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5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短信不服,202488日向本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52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本机2024812日收悉,2024814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48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书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2024829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被申请人机构职能职责复印件,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云南某某有限公司处理工作资料131页。

本机202482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2024830日签收证据交换通知书,202496本机提交1份行政复议抗辩意见书:对被申请人提出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认定事实错误,无法无据。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点抗辩意见。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未到本机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被申请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主体适格。申请人20245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云南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卤料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虚标、非法添加桂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202451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513日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核实,被申请人20245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5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分别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奖励要求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终止调解、投诉事项办结的短信告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520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奖励要求不予支持告知短信202488日向本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2024521202488申请人向本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时间共八十日,已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六十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申请人20248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时间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