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易政行复202417

 

申请人:矣某某

被申请人: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

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西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楸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麦建红,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职工

申请人20243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王某销售某某咖啡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202432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举报立案。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认定被举报人王某存在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2024711日对王某作出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23日向本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2024923日收悉,2024925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311日以挂号信方式向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第三人王某销售的某某咖啡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2024911日通过行政复议答复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711日已作出的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导致违法事实被缩小,处罚不适当之处,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理由如下一、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书及材料认为案涉某某咖啡存在1.三无产品、无厂名、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2.涉嫌添加西布曲明成分,3.无证无照。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定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无法抽样检验表示认同。但申请人提交的案涉产品照片可以反映案涉产品为三无预包装食品。申请人至今不知道销售标签不全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知标签不全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20239月至10月期间存在违法情形,该认定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有证据,至少2023617日至20231015日间,第三人均存在生产与销售本案违法食品的情形,因此应当重新调查认定相关案值。申请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一开始即使用本案违法标签生产与销售,因此应当从其第一天生产开始计算违法案值,除非第三人能提供其不同标签的产品模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违法时间超过五个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提供了购买凭证等证据,证明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申请人是合同相对方并且申请人花了钱买到违法产品不能使用,存在和投诉、被举报经营者之间消费权益争议。后向被申请人提起本案投诉、举报,并请求行政机关权威判定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后用于自身民事权益的救济,同时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正因为被申请人保护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才请求被申请人保护,受害人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社会主体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主体,在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侵害之后,行政机关如果对加害人实施行政处罚,加害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自然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同时受害人虽然并非处罚行为的直接对象,但可能会对处罚结果并不满意,比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过轻,有袒护加害人的嫌疑,此时受害人也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可以起诉状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还有一种情形是,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进行查处,但是行政机关不予理睬,没有完全依法履行查处责任,这就涉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此时受害人也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有权提起状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作为涉案产品购买者合同相对人,被申请人处置结果与已购买产品的申请人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产品认定是否成立将直接影响甚至扩大影响了申请人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和主张。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易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网页打印件1份;4.王某电子证据1份;5.参考材料,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玉通处罚202455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实、理由、依据如下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系统平台查询,申请人先后通过全国12315系统平台投诉62件、举报38件;近一年多来,申请人反复购买某某小菠萝、某某咖啡等同一类型的产品,并以所购买的产品存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无证无照经营问题而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函方式,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未告知处理决定、对处罚决定不服等为由,11次在易门县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在玉溪市通海县、华宁县、红塔区行政区域内提起了大量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没有行政复议法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反复投诉举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明显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非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据此,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没有行政诉讼法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息,履行了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义务,依法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被举报人行政相对人做出的,申请人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更不会也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给申请人带来任何不利后果,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复议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当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提供的信息,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实施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结合调查核实、收集的初步证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对投诉、举报事项做了投诉受理、举报立案的告知处理,保障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经被申请人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认定被举报人存在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于2024711日,对被举报人王某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先后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告知审批、处罚告知送达、处罚决定审批、作出处罚决定、文书送达、信息公开等法定程序,且,于202473日将被举报人的供货方王某的相关线索移送至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已经掌握的被举报人的供货方王某的信息,将线索移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该局于202496日立案侦查。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式2份;2.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3.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任职文件及法定职能职责复印件各1份;4.王某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案矣某某投诉举报案正卷193页、副卷160页;5.全国12315平台截图11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3911日、20231015日从王某处购买了两盒某某咖啡,价款1398.00元,20243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王某销售的某某咖啡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20243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202432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举报立案。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王某存在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第五条第一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第四十一条备案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投诉举报当事人王某在案发后能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首次违法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物品数量少、销售单次小、品种单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无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六项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2024711日对王某作出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98.00元。罚没款合计:1498.00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711日对王某作出的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4923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2024923日收悉,2024925日依法受理。202410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20241018日提交了书面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行政复议证据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一式2份,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书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及法定职能职责复印件各1份,王某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案矣某某投诉举报案正卷193页、副卷160页;5.全国12315平台截图11页。

本机关于2024102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证据交换通知书和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20241023日收到。申请人202410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一份补充意见书,补充意见:申请人在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书上最后第二段写明了本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向贵单位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故申请人有复议申请人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4230号》。申请人未到本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王某电子证据1证明一是申请人分别于2023911日、20231015日从王某处购买了两盒某某咖啡,总价款1398.00元。二是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认可收到申请人2024311日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被申请人2024711日作出的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行政相对人是王某。以十六组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的行政违法行为成立,列举了适用法律依据,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4.被投诉举报人王某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第十四条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5.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意见书》和证据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其他行政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或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主体适格。申请人20243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王某销售某某咖啡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202432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举报立案。经被申请人立案调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王某存在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对被投诉举报人王某未经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未经经营预包装食品备案从事某某咖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711对被投诉举报人王某作出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11日作出的易市监处罚202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