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服务承诺内容(一)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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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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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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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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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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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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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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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 1、申请;
2、申请单位(个人)有效证件;
3、植物来源及所在地;
4、植物数量;
5、植物拉运地址、日期;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 1、报检。需要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主动到植物检疫机构,说明所报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产地、报检单位或个人的联系地址、起运地址、收货地址、调出日期、包装方式、件数、运输工具及工具号码。
2、植物检疫部门按规定受理。
3、植物检疫部门进行现场检疫。
4、对检疫合格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检疫对象或其它危险性病虫害的森林植物和产品,一律不得运出产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扑灭措施。经灭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5、此外还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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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实施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易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顾
明
|
4 9 6 1 0 7 5 |
林业局服务承诺内容(二)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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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办 理 程 序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2 | 木
材
运
输
许
可
证
| 1、书面申请。
2、所运输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
3、满足填写木材运输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
1、当事人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林业局受理;
2、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3对符合要求者填写并发放木材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做好解释说明。
| 审批权限在县林业局,1天即可办理
| 林
政
法
规
科
|
武
跃
辉
|
139 88446128 |
3 | 木
材
采
伐
许
可
证
| 1、书面申请。申请须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提交采伐作业设计。
|
1、当事人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林业局受理;2、派出相关人员到实地核实,是否符合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提出是否同意采伐的意见;
3、对同意采伐的核发木材采伐许可证。
| 审批权限在县林业局,1――2天即可办理
| 林
政
法
规
科
|
武
跃
辉
|
139 88446128 |
林业局服务承诺内容(三)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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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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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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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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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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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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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木材加工(经营)手续
| 进行木材加工(经营)的书面申请
| 1、当事人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林业局受理;
2、核实相关情况;
3、填写木材加工(经营)审批表;
4、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林业局审批;
5、将市林业局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单位);
| 审批权限在市林业局,7天方可办理
| 林
政
法
规
科
|
武
跃
辉
|
139 88446128 |
5 |
移植野生树木手续
| 1、书面申请,申请须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办理木材采伐、运输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书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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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3、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 审批权限:40棵以下在县级,40―80棵在市级,80棵以上在省级。时限:
1―2天
|
林
政
法
规
科
|
武
跃
辉
|
139 8844 6128 |
林业局服务承诺内容(四)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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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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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6 |
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 1、书面用地申请。申请必须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是否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4、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6、环评报告批复。
| 1、当事人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林业局受理;
2、对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核实;
3、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4、根据占用面积不同分别由县、市、省国、家审批。
| 县级审批7天;
市级审批15天;
省级以上30天。
|
林
政
法
规
科
|
武跃辉
|
139 8844 6128 |
7 |
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 1、书面用地申请。申请必须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是否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单位与被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4、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6、环评报告批复。
| 1、当事人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林业局受理;2、对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核实;
3、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4、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时限为1个月
|
林
政
法
规
科
|
武跃辉
|
139 8844 6128 |
林业局服务承诺内容(五)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
所需材料
|
办 理 程 序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8 |
林
木
种
子
生
产
许
可
证
|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审核机关和审批机关各一份);
2、林木种子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4、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验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
6、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技术培训证明;
7、生产主要林木种子的树种(品种)名称。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供良种的简要性状、良种审定或认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等材料。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意证明或品种生产授权证明。
8、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标签、质量等级标准、质量检验单等资料。
|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
2、材料真实性及相关情况审核;
3、给符合条件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60 日
内
|
易
门
县
林
木
种
苗
工
作
站
|
柳
向
方
|
4 9 6 5 0 9 1 |
林业局服务承诺内容(六)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
所需材料
|
办 理 程 序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9 |
林
木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发(审核机关和审批机关各存一份);
2、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合法使用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贮藏保管人员技术资格证明或技术培训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
6、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
| 1、林业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2、材料真实性及相关情况审核;
3、给符合条件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60 日
内
|
易
门
县
林
木
种
苗
工
作
站
|
柳
向
方
|
4 9 6 5 0 9 1 |
林业局服务承诺内容(七)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
所需材料
|
办 理 程 序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10 |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书面申请;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4、申请养殖的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驯养繁殖省级、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省厅、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 1、林业局受理当事人申请;
2、材料真实性及相关情况核实;
3、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县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林业局。
4、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颁发《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驯养繁殖省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 审批权限在市级及其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时间视不同情况而定
| 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易门分局
|
李兴安
| 4 9 6 9 5 3 6 |
林业局服务承诺内容(八)
序号
| 服务承诺事项
|
所需材料
|
办 理 程 序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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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1、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书面申请;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
4、进货渠道证明材料。
5、申请省级、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的,按省厅、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 1、林业局受理当事人申请;
2、材料真实性及相关情况核实;
3、填写《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林业局。
4、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颁发《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省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 审批权限在市级及其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时间视不同情况而定
| 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易门分局
|
李兴安
|
4 9 6 9 5 3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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