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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26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索引号: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5-12 08: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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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26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限 | 事项类型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 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81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第82项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正)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53项 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带压密封人员、特种设备非金属焊接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等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第54项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人员,大型企业金属焊接人员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第55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 | |
| 2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
| 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级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 4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省级批准设立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总局授权省级登记的企业除外)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11项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企业登记部门,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公司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12项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将住所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后,省、州、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冠以“云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号)(一)调整后省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省级以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省局登记管辖权限以外的企业登记工作。 | |
| 5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 ||
| 6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 ||
| 7 | 广告发布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附件第29项 广告发布登记,下放州、市工商部门实施。 | ||
| 8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 9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10 | 药品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许可 | 药品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 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玉政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权限已于2011年下放至县级审批 |
| 1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玉政发〔2017〕57号_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下放县区市场监管局 | |
| 1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12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分下放,将除跨州市长输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
| 13 | 动产抵押登记 | 动产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14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登记注册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市场监管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正)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
| 15 |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 |
| 对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 | 对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 |||
| 对举报直销经营违法行为的奖励 | 对举报直销经营违法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 |||
|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
| 16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县级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 ||
| 17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县级机关单位委托的仲裁检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 ||
| 18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申请 | 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移出企业异常名录申请 | 被州、县级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移出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 |
| 19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
| 20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 特种设备拟安装、改造、维修情况施工前书面告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13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下放,将实施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州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实施。 | ||
| 2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 |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市场监管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 ||
| 22 | 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的调解 | 除有重大影响和涉外以外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纠纷调解 | 公共服务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第八十五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调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 | 云政发【2020】16号文件决定取消的135项,第112项。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
| 23 | 价格举报受理、查处 | 价格举报受理、查处 | 公共服务 | 县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六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并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接受转办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价格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十条 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为举报办结。 《云南省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改发〔2018〕2号)(三十二)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省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省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4 | 特殊药品购买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76项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省药监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药监部门审批权限。此事项是“特殊药品购买许可”的子项。 | |
| 25 | 特殊药品经营许可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行政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玉政发【2020】16号文件决定下放的58项,第44项。下放,将市级权限下放至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此事项是“特殊药品经营许可”的子项 |
| 26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六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 ||
| 备注:对政务服事项设定依据涉及修改、废止的,按其规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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