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事项名称权限事项类型实施部门设定依据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许可县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1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县级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行政确认县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对县级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县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