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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
二、适用对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
三、办理依据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易门县农业农村局 易门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易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易农〔2020〕14 号)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各乡(镇)政府所在城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每户住宅占地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
2.除上款范围外的坝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3.山区、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土地面积较少,不能满足上述户均占地面积标准的,按相应比例缩减户均占地面积。
4.畜厩:鼓励畜厩、沼气、厕所建设相结合,集约用地,配套建设,每户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确需扩大养殖规模超出面积的按规模养殖用地标准另行。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施机关
易门县绿汁镇人民政府。
五、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80%的;
(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5.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拒绝签订旧宅拆除协议或者已签订旧宅拆除协议但尚未拆除旧宅、交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异址新建(含分户)的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
2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申请人户口簿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记录 | 原件或复印件 | 3份 | 所属村民小组出具 | 必须保证1份为原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
6 | 申请情况公示 | 原件及公示照片 | 3份 | 所属村民小组出具 | |
7 | 人民调解协议书(四联协议) | 原件 | 3份 | 所属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 | |
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表单可在受理部门领取,也可以在辖区村委会领取。 |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绿汁镇区域发展办公室(绿汁镇人民政府三楼);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二)受理
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10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窗口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镇人民政府窗口单位将组织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办公室、易门县自然资源局绿汁分局、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等部门对申请宗地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资料齐全且宗地审核符合要求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予以审批,并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十、许可服务
1.咨询方式
(2)电话咨询:0877—4981521。
2.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绿汁镇人民政府。
回复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回复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回复。
窗口投诉:绿汁镇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7—4981522。
信函投诉:绿汁镇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办公室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称:易门县人民政府 ;地址: 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 易门县人民法院 ;地址: 易门县龙泉街道西环路482号。
十一、办事流程示意图
宅基地申请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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