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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易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本单位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本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
(四)制定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等重大行政措施;
(五)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单位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五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应当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县政府同意,本单位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的听证。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本单位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本单位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本单位组织的听证,听证主持人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单位指派;决策发言人建议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建议县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本单位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本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本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组织的听证,由本单位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本单位的联系方式;
(五)本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五条 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报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十八条 应当在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听证工作应接受县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配合县监察部门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听证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决策机关或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行政效能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应当接收新闻媒体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组织听证应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申请县财政解决。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
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和《易门县人民政府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方案》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易门县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单位是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在实施下列事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安全生产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三)重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实施安全生产强制措施。
(四)推荐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人选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易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本单位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三)报刊、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本单位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公示。
(二)属2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四)公示时间:
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九条 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条 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认真办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公示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为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配合县监察局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
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及《易门县人民政府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方案》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透明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提高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易门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单位是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五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安全生产项目、重点工作);
(二)市安监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安全生产项目在我县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安全生产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辖区内重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通报方式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易门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本单位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单位公告;
(四)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五)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每年在线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在线访谈活动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 通报程序
第八条 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县监察、督查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第十条 开展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章 通报时间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通报按季度进行,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通报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行政效能建设和落实“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配合县监察部门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工作通报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
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畅通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和《易门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政务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提供安全生产服务过程中,合法掌握、产生、采集和整合,并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推行安全生产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目的:通过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查询平台,丰富完善查询手段,科学规范查询程序,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效能。
第四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真实可靠、及时准确、资源共享、服务公众、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是提供安全生产政务信息查询的责任主体,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查询制度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负责做好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健全、信息资源整合、查询渠道搭建和查询系统技术保障工作。同时会同县监察局、人事劳动局做好政务信息查询监督管理、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二章 查询内容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务信息;
(二)安全生产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五)本单位安全生产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本单位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安全生产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 本单位提供公众查询的安全生产政务信息范围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玉政办发〔2008〕74号)中印发的《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玉溪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的具体范围为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和查询。具体内容和程序参照《玉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九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安全生产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条 安全生产政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提供查询: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查询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安全生产政务信息:
1、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信息查询网站查询;
2、拨打“96128”政务查询热线进行电话查询;
3、通过本单位设置的政务信息公告栏等设施现场查询;
4、本单位设立的集中查阅场所[档案室]等形式和场所查询;
5、通过信访信函查询;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查询。
第十二条 在受理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严格按照《玉溪市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并规范使用市政府制定发布的《玉溪市政务信息查询申请表(参考样表)》和16个《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确保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程序规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以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蓝本,编制《安全生产政务信息查询目录》,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确可供公众公开查询的安全生产政务信息范围、信息查询流程、信息提供部门职责等。
第十四条 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更人性化、更便捷的政务信息查询服务,“96128”是全省并涵盖我县的统一的政务信息电话查询专线。
第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电话,指定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的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第十六条 确保网络连接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对公众没有或者难以明确具体部门的电话查询、网络查询,通过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转交或者分发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反馈给查询人;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之一。除传统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外,还应积极利用各种现代查询手段,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并及时将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中,以备相关部门参考共享。
第十八条 认真受理信访部门转交本部门解答的信访问题。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公众常见查询问题及解答库与行政许可项目的收集上报,专线电话及信息联络员的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其他与政务信息查询相关的工作,并对所提供政务信息查询内容,适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实施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把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相结合,并将贯彻实施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 配合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信息查询长效机制的形成。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监察部门依照行政问责办法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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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易门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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