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安监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索引号:530425-005566-20140725-0001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7-25 10:13:52      修改时间:2014-07-25 10:16:50          [ 打印 ]

 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调解

类别

法律依据和具体条文

具体承办机构和电话

备 注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周边环境影响纠纷

主动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2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纠纷

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3

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纠纷

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九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被扣押纠纷

申请调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股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人: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