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公休假权利,规范公休假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龙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公休假的范围和对象:龙泉街道所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公休假。 
    第三条  公休假的假期: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产假、丧假(直系亲属即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请假3天以内)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公休假假期。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的以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当年或下年度的公休假假期中抵扣: 
   (一)因非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及处理私人事务等请事假的,请假天数全额抵扣公休假假期。如果请事假天数超过当年本人应享受公休假假期的(请事假时已提前享受公休假的要予以扣减),计入下一年度进行抵扣; 
   (二)请病假的,除住院外请假天数折半抵扣当年公休假假期(请病假时已提前享受公休假的要予以扣减),但不计入下一年度的抵扣范围。 
    第六条  各中心、所、室负责人在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公休假。干部职工每年的公休假原则上2次以内要休完,且不得跨年度休假。连续休假逢双休日或节假日计入公休假天数。        
    第七条  干部职工休假必须经各中心、所、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后方可休假,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领导干部请公休假,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有紧急和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要按要求中断休假回到工作岗位。 
    第九条  干部职工休假结束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到党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并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