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普通护照受理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蓝、灰)色背景彩色证件照片(相片大小:48×33mm)1张,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1份;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同意书,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国的证明; 6.申请护照换发、加注的须提交原护照,申请加注的提供与加注内容相应的资料; 7.国内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或本人护照遗失申明,国外遗失护照申请补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8.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蓝、灰)色背景彩色证件照片(相片大小:48×33mm)1张,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1份;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同意书,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6.提交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是指: 1.赴港澳探亲 被探望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三年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港澳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港澳商务 (1)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此证明; (2)提交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是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上登记的负责人)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时由企业其他负责人签署派遣证明,同时须提交企业章程等能够证明该负责人职务的证明;无法提交此证明的,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该负责人签署派遣证明的授权书;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的,免交章程; (4)申请1年多次签注的,申请人一般须获得过2次以上3个月商务签注且有多次出入境记录,同时须提交所在企业上年度纳税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者出口创汇不低于2万美元的证明,纳税证明应由税务机关出具并由税收专管人员签名确认; (5)企业人员申请港澳商务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无法亲自签署派遣证明而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具的委托书。 4.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他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1.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蓝、灰)色背景彩色证件照片(相片大小:48×33mm)1张,附云南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1份;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同意书,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6.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团队旅游的,须提交旅社交费收据,提供旅行团号; 8.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