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县属部门直接受理事项统计表
序号直接受理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设定依据备注
1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条第一项: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公共服务事项(易审改办函[2017]2号)清理其他行政职权调入
2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公共服务事项(易审改办函[2017]2号)清理其他行政职权调入
3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9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服务事项(易审改办函[2017]2号)清理其他行政职权调入
4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列入
5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目标: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列入
6住宅内装修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2017年深入“放管服改革从“内部审批事项”调入
7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清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资质审查许可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4]238号)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2017年深入“放管服改革从“内部审批事项”调入
8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许可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2017年深入“放管服改革从“内部审批事项”调入
9对困难群众实行优惠水价办理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易发改发﹝2014﹞93号文件--易门县发改局转发玉溪市发改委《关于易门县城自来水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的通知2017年深入“放管服改革梳理调入
10自来水开户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易门县城市管理办法》、《易门县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易人字〔96〕16号)2017年深入“放管服改革梳理调入
11用水性质变更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易门县城市管理办法》、《易门县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易人字〔96〕16号)2017年深入“放管服改革梳理调入
12用户信息变更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易门县城市管理办法》、《易门县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深入“放管服改革梳理调入
13用户注销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易门县城市管理办法》、《易门县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易人字〔96〕16号)2017年深入“放管服改革梳理调入

 

行政许可40
序号直接受理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设定依据备注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3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7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许可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8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7项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9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预售开发项目总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下放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部分经济社会
管理权限的决定》(玉政发[2011]41号):《玉溪市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汇总表(共35项)》第13项: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预售开发项目总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八县

10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第36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取消(包含在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经营许可中)
不含供水和新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发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规定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天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发包方不得指令施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不再核发。
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初审)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15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1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1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燃气管道、调压站、阀门井等燃气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又确需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燃气企业现场监督下方可施工。

17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18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本办法由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通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19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20砍伐城市绿化树木、修剪城市绿化树木许可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21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许可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22新建管线占用现有城市绿地许可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2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地许可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24古树迁移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25城市区域内砍伐迁移古树名本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6影响古树名木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二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27城市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改变)审批(不含政府投资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8沿街设置邮话亭、阅报栏、宣传栏、广告栏、路牌、栏杆、公交线路、公交站场、停车场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通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29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30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2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1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3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
国务院部委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474号。

33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所在省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违反前述规定发放许可证的,应当收回所发许可证,并重新审查补办手续。                                                                             地方规范性文件:《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玉政发〔2011〕41号)。
初审转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34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所在省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违反前述规定发放许可证的,应当收回所发许可证,并重新审查补办手续。                                                                             地方规范性文件:《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玉政发〔2011〕41号)。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
35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规范性文件:《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玉政发〔2011〕41号)。

36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玉政发[2011]41号下放至易门、新平。


37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管理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玉政发[2011]41号下放至易门、新平。


38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9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审批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规范性文件:玉政发[2011]41号下放至易门、新平。

4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八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许可(易审改办[2017]2号、《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