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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局管各单位:
为推进法治部门建设,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市、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好《条例》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条例》和《规定》要求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条例》和《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要求,对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建设法治部门、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和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原则、内容、要求和程序规定,切实转变工作方法,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遵守《条例》和《规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要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上会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务会、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明确目录标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常态化管理机制
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经局务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做好决策归档工作。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每季度按时向县政府办报送。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及终身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倒查责任并严格责任追究。
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市县政府要求,经局务会认真研究并报局党组会同意,制定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如下:
一、涉及全系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农村民居抗震和危房改造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管、市政设施和燃气、供水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三)海绵城市、管廊工程、污水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项目建设和城市创建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一)项目建设规划、专项整治规划、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二)房地产、建筑业、供水、燃气、城市绿化等市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和市政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一)文化、文物等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公园等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城市道路、公共空间、供水、燃气、绿地等市政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一)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二)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三)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七、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八、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目录、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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