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及单位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
三、成立易门县气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
四、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供应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供应商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五、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单位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已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七、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政务信息生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八、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九、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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