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    代码:1014400

二、受理范围

县内重要江河的主要河段,乡镇、街道边界的重要河段(其中属于流域机构管辖的由县级初审后报市和流域机构审查)。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四、实施机关

易门县水利局

五、审批条件

①符合国家、省和我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 ③不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④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没有影响; ⑤不妨碍防汛抢险; 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⑦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⑧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六、受理地点

地址:县水利局设在县政务中心的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申请材料

(1)  洪水影响评价申请书(4份)

(2)  建设项目建设依据文件(4份)

(3)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其中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9份)

(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9份)

(5)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4份)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八、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时间、相关报告审查和申请人(单位)修复、完善报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收费项目:不收费。

十、咨询

(一)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县水利局设在县政务中心的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防汛办业务指导电话   联系电话:0877-4961129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县水利局设在县政务中心的受理窗口

 地址:龙泉街道易兴路452号(易门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1.受理决定

县水利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申请人(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3. 审批

县水利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文;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获取办理结果

防汛办在县水利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批文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或通知政务服务中心发出水利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十二、本办事指南已经县政府审改办审核通过,办事指南的调整、修改必须经县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