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二、主管部门:
易门县水利局
三、实施机关:
易门县水利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市、区)级权限)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市、区)级权限)
【000119104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000119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市、区)级权限)【00011910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市、区)级权限)(000119104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44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50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
7.实施机关:易门县水利局
8.审批层级:县(市、区)级
9.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市、区)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市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2.严格岸线分区分类管控;3.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4.依法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5.推进河湖水域岸线整治修复;6.规范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
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8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加强对涉河活动许可、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结合水利工程巡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开展涉河活动巡查检查。3.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4.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涉河活动。5.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涉河活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 7号)第5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l)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查;4.专家评审;5.决定;6.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6条、第57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3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5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39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40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41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期限
第42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43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4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45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46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47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48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49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50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51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52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56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57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33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37条、第40条第37条: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4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无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易门县水利局
十五、备注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市、区)级权限)
【000119104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000119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市、区)级权限)【00011910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县(市、区)级权限)(000119104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44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50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
7.实施机关:易门县水利局
8.审批层级:县(市、区)级
9.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市、区)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边界;2.严格岸线分区分类管控;3.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4.依法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耕地利用;5.推进河湖水域岸线整治修复;6.规范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
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4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四不两直”暗访检查,加强对涉河活动许可、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2.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结合水利工程巡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开展涉河活动巡查检查。3.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4.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涉河活动。5.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明确涉河活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 7号)第5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l)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2.受理;3.审查;4.专家评审;5.决定;6.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6条、第57条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3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5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39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40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41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期限
第42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43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4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45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46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47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48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49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50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51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52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56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57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33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第37条、第40条第37条: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4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县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无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易门县水利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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