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主管部门:
易门县水利局
三、实施机关:
易门县水利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000119101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00119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00011910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000119101004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2)《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7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5.实施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7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6.监管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7.实施机关:县级水利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2)申请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7)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9)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10)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第12条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5条、第7条
第5条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7条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2021)编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化压减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转报。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举报人、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或说明情况。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作为重大工程建设中的一个环节,纳入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体系,制订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4.拟定年度监管项目,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项目实施监管。
5.反馈监管意见。监管工作结束后,向监管对象反馈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监管报告。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实施主体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跟踪督办。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洪水影响评价及审查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涉及航道的项目)、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第12条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申请人在办理地点进行申请,或在网上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由受理的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该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技术审查单位组织现场调研与查勘,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初步设计报告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深度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工作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所需时间和报送核定投资概算的时间)
(4)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行政许可窗口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4条 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1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8条 申请水行政许可,可以由申请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依据名称:《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22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23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24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27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31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32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第34条 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部分情况下开展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申请人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所需时间(修改完善报告的工作时限一般为9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复杂的项目,为保证质量和安全,可适当延长)和报送核定投资概算的时间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易门县水利局
十五、备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
【000119101004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00119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00011910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县级权限)(000119101004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
(2)《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7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5.实施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7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
6.监管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7.实施机关:易门县水利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
(2)申请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4)申请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7)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8)工程建设任务与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一致,工程建设规模无重大变化;
(9)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10)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第12条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5条、第7条第5条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7条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2021)编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压减审批时限
6.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转报。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举报人、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或说明情况。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作为重大工程建设中的一个环节,纳入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体系,制订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4.拟定年度监管项目,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项目实施监管。
5.反馈监管意见。监管工作结束后,向监管对象反馈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监管报告。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实施主体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跟踪督办。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查批复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洪水影响评价及审查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取水许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涉及航道的项目)、压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地震安全评价等审批文件等;
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初设报告及相关附件,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概算等有关专项报告和图件;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第11条、第12条第11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2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申请人在办理地点进行申请,或在网上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由受理的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该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技术审查单位组织现场调研与查勘,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初步设计报告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深度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工作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所需时间和报送核定投资概算的时间)
(4)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行政许可窗口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4条 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1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8条 申请水行政许可,可以由申请人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依据名称:《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22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23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24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27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除能够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核查方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31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32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如下水行政许可决定:
(一)水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在办公场所、指定报刊或者网站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水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机关、受诉法院、时效等具体事项。
第34条 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部分情况下开展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33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申请人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所需时间(修改完善报告的工作时限一般为9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复杂的项目,为保证质量和安全,可适当延长)和报送核定投资概算的时间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期限。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37条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水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
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水利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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