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备注
1取用水检查(水资源监督管理、取水计量设施)所有取用水户及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第53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32条、第38条、第45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第3条、第31条《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2024年生效)第22条、第46条、第56条,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第3条
《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第5条、第18条
《水利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2地下水检查所有取用水户及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第67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2024年生效)第16条、第20条 、第25条、第27条、第4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3节约用水、用水计划定额、所有取用水户及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条、第59条第1款            《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776号)第13条、第43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4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及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生产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3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5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6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7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工程的行政检查易门县水利局许可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27条、第28条、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1条、第63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5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3条、第14条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第6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8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十四五”以来易门县水利局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1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 第23号)第45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6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9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已建中型水库(除坝高70米以上中型水库)和小水电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18条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2条、第20条
《水电站安全监管专题会议纪要》(云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3期)明确“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由水利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含小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
10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1条、第43条;《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6条、第29条、第30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
11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等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1条、第43条;《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6条、第29条、第30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