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审计单位的权利
(一)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执行审计公务的审计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被审计单位有权为自己的行为陈述、申辩。即被审计单位有权在10日内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期间)陈述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权在被处以较大金额罚款前要求听证。即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且占违法违规5%以上或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提出听证申请。
(四)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回避。一是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关系的;二是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是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五)被审计单位有权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即被审计单位有权在执行审计决定的同时,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因审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七)本审计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二、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和审计调查,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主动、如实、及时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进行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被审计单位必须自觉履行审计决定,并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六)被审计单位应当采纳审计建议和意见,并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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