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代码:1017701 015187234
二、受理范围
易门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4.《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实施机关
易门县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2.有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4.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1)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3)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易门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南华街140号(易门县龙泉中学对面)
交通方式:乘车到龙泉中学旁下车即到。
七、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形式 | 要求 |
1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2 | 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复制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3 | 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 复制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制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5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复制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
(一)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易门县龙泉中学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626318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易门县龙泉中学对面)。
(2)网络提交。网上政务大厅220.163.118.117。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审批或不属于县应急管理局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出具《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办结该件。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政务大厅220.163.118.117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五)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决定书》或《安全生产不予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决定书》。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审批结果将在云网上政务大厅220.163.118.117中公布。
十二、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易门县应急管理局;易门县龙泉街道南华街140号。
电话投诉:0877-4961155。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易门县应急管理局;通讯地址:易门县南华街140号;邮政编码:6511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60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地点:玉溪市秀山西路7号4楼;或 易门县司法局,地点:易门县水城大街153号。
十三、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网上政务大厅220.163.118.117下载或在受理窗口、项目所在地应急管理局直接领取。
附 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审核申请材料
受理
审查实施
决定
决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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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易门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易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联系电话:0877—4963800
网站标识码:5304250010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64号滇公网安备:530425020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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