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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街镇人民政府文件
六政发�2008�32号
六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街镇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六街镇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事局;镇党委、人大、纪委。
六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共印25份,存2份)
六街镇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机关、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等,可以取消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及其他先进评选的资格。符合问责情形的,按行政问责办法予以问责。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
第四条 按照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各单位要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等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做到有诺必行,取信于民。
第五条 政府机关及各单位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服务对象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即时服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限时服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理。
(四)全程服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五)规范服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六)高效服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七)文明服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八)廉洁服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主要办公地点醒目位置悬挂《在岗人员情况一览表》,将所属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岗位、电话号码、出勤等情况对外公布。
第八条 服务监督。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过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接受权利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九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第十条 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对其职责范围内且所需资料、手续齐全的事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所需资料手续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约定时间下次一次性办毕。
(二)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应向当事人耐心讲清所办事宜的承办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为当事人尽可能地提供诚信便捷的服务。必要时电话联系或亲自引领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三)对因紧急情况,于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单位办事的当事人,单位值班人员或与当事人通信联系的工作人员问明情况后应尽可能帮助其办理或联系有关事宜。
(四)对用电话等方式咨询相关事宜的,应按上述相关规定及时给予答复;对于投诉或举报事宜,应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查处。
(五)首问责任人应按限时办结制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当事人、办理或引领办理相关事宜时,应当切实做到文明礼貌、主动热情、诚信为民,充分体现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良好的道德风貌。
第十二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各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业务主办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促进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贯彻落实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并监督其他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制度过程中 要加强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建立评议和当事人回访制度,适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查处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以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五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处理行政事项要坚持勤政、高效的原则,要不断减化工作程序,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 各单位需要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主要为: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三)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四)镇政府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五)本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事时限或向社会承诺办理时限的事项,按照相应时限办理。可以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第十九条 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需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办理时限按如下情形确定:
(一)镇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本单位会议决定或批办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理。
(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镇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况;
(四)本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包括各类信访件,县镇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时限尽快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受理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60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七)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须请示有决定权的领导同意,并积极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说明情况,取得谅解。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时限相互冲突的两件以上需办事项,应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按期办理,不得顾此失彼。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勤政高效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效果。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限时办结的事务、事项及其办理时限,各单位应在本机关办公区域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示,以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镇党政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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