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办理程序
索引号:530425-005548-20130814-0005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08-14 14:58:29      修改时间:2014-01-25 21:24:20          [ 打印 ]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一、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

二、换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

三、补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

四、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到第六十三条。

五、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到第六十九条

受理机构

易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

决定机构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办理条件

一、申领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2.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3.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4.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换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满、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

(二)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三、补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

四、审验

(一)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三)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四)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五、注销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申请材料

一、申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身份证明

二、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三、补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

四、审验

1.机动车驾驶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

3.接受教育的凭证。

五、注销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办理程序

一、车辆管理所办理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牵引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四、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审验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五、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四)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五)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六)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七)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辖区运输企业张贴以及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办理期限

申领、换证、补证1日;注销、审验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

 

(一)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

 

 

 

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

.

60

云发改收费[2005]595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50

(二)机动车场地驾驶考试费

 

 

 

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使用红外线桩考仪

.

240

云发改收费[2005]595

摩托车

.

8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100

(三)机动车道路驾驶考试费

 

 

 

汽车(含轮式自行机械车)

.

270

云发改收费[2005]595

摩托车

.

14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150

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换证10/1证(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补证:机动车驾驶证换证10/1证(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注销、审验不收费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易门县公安局 发布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