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程序
索引号:530425-005581-20140124-0011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24 10:28:25
修改时间:2014-01-24 12: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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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3)划定警戒区域,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4)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他调查工作。
(5)检验、鉴定
(6)事故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7)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8)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9)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发布人: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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