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
索引号:530425-005581-20140124-0010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24 10:27:15      修改时间:2014-01-24 12:05:03          [ 打印 ]
 

1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2)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发布人: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