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简易程序处罚规定
索引号:530425-005581-20140124-0004      来源:易门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1-24 10:06:28      修改时间:2014-01-24 11:44:15          [ 打印 ]

1、适用条件

(1)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

(2)交通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

(3)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交通警察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交通警察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交通警察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所在交警大队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4)交通警察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易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发布人: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