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办理本辖区内6年免检小型汽车、摩托车类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交通警察大队(易兴路726号)
办事窗口: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四、申请材料
机动车业务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1 |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原件及 | 纸 质 | 1 | √ |
2 | 机动车检测报告单 | 原件 | 纸质 | 1 | √(6年免检的车辆不需要) |
3 | 机动车强制保险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五、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审核材料并录入系统后,30分钟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七、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4862567,监督电话 0877-4861520
咨询及投诉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易兴路726号
八、本办事指南已经县政府审改办审核通过。办事指南的调整、修改必须经县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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